证券代码:000815 证券简称:美利云 公告编号:2024-030 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表决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4 月 10 日(星期三)14:00 开 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4 月 10 日(星期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4 月 10 日 9:15- 1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柔远镇公司四楼会 议室 5、主持人:张春华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共 2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227,089,12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67%。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代表 1 名(代表 2 名股东),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 224,131,04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24%。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 的股东共计 2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958,078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0.43%。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 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2 1、公司 2023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226,964,62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4,500 股 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0,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2,833,57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2,958,078 股的 95.79%; 94,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3.19%;30,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1.02%。 2、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226,862,57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 226,555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2,731,52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2,958,078 股的 92.34%; 226,555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7.66%;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0%。 3 3、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226,862,57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 226,555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2,731,52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2,958,078 股的 92.34%; 226,555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7.66%;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0%。 4、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226,874,47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 94,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20,155 股弃权,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2,743,42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2,958,078 股的 92.74%; 94,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3.20%;120,155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06%。 4 5、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表决结果:226,945,02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 144,1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2,813,97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2,958,078 股的 95.13%; 144,1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4.87%;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0%。 6、关于申请 2024 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226,994,62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4,500 股 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2,863,57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2,958,078 股的 96.81%; 94,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3.19%;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0%。 7、关于 2024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5 表决结果:226,935,62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 153,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2,804,57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2,958,078 股的 94.81%; 153,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5.19%;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0%。 8、关于 2023 年度计提及转回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226,994,62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 94,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2,863,57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2,958,078 股的 96.81%; 94,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3.19%;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0%。 9、关于公司 2024 年全面预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225,034,09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6 (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0%; 2,055,028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903,05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2,958,078 股的 30.53%; 2,055,028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69.47%;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 三、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马宏继 陆婷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11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