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 14:30 通过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邢建枢、田哲出席了现场会议,并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发 表法律意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 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 合法有效性等问题进行了审查。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 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1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 事实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已于 2024 年 9 月 12日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期、会议审议事项、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现场和网 络投票的方式等,以公告方式分别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 (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 14:30 在山东聊城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新材料产业园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内容。 (二)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 投票平台。根据公司公告,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7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三)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 了网络投票平台。根据公司公告,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7 日 9:15 至 2024 年 9 月 27 日 15:00 期 2 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 的内容一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 466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969,124,305 股,占公司总股 份 1,910,172,451 股的 50.73%。 持 股 5% 以 下 中 小 投 资 者 代 表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37,071,46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94%。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5 名, 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932,404,62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8.81%。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股东共 451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6,719,678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1.9223%。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董事、 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 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上述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 表决: (一)现场会议中,与会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履行了全部 会议议程,以书面方式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按《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 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两种投 票方式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4 投票结果 占持股 5% 议案 有效表决权的 出席会议股东 占有效表决 中小股东 以下有效 是否 议案名称 序号 股份总数 同意票总数 权比例 同意票数 表决权 当选 比例 1.00 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选举王力刚先生为公司第 1.01 969,124,305 964,276,448 99.4998% 32,223,611 86.9229% 当选 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选举王延吉先生为公司第 1.02 969,124,305 964,627,045 99.5359% 32,574,208 87.8687% 当选 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选举秦晋克先生为公司第 1.03 969,124,305 964,648,009 99.5381% 32,595,172 87.9252% 当选 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选举庞小琳先生为公司第 1.04 969,124,305 964,710,607 99.5446% 32,657,770 88.0941% 当选 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0 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5 2.01 选举宿玉海先生为公司第 969,124,305 964,695,448 99.5430% 32,642,611 88.0532% 当选 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黄杰刚先生为公司第 969,124,305 964,710,786 99.5446% 32,657,949 88.0946% 当选 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 选举李相杰先生为公司第 969,124,305 964,752,261 99.5489% 32,699,424 88.2064% 当选 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0 关于选举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选举陈建东先生为公司第 3.01 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 969,124,305 964,421,201 99.5147% 32,368,364 87.3134% 当选 监事 选举刘玉才先生为公司第 3.02 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 969,124,305 964,432,099 99.5158% 32,379,262 87.3428% 当选 监事 选举赵英文先生为公司第 3.03 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 969,124,305 965,694,676 99.6461% 33,641,839 90.7486% 当选 监事 以上议案 1-3 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王力刚先生、王延吉先生、秦晋克先生、庞小琳先生当选为公 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宿玉海先生、黄杰刚先生、李相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陈建 东先生、刘玉才先生、赵英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6 四、关于新提案提出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证,本次股东大会除已公告的提案外,没有提 出新的议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出具,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7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鲁西化工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 字页)。 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 (签章处) 负责人:孙辉 (签字) 邢建枢 律师 (签字) 田 哲 律师 (签字)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