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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秦川机床: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8月修订)2024-08-31  

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集团公司

  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本次修订已经公司 2024 年 8 月 29 日召开的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〇二四年八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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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管理职责 .............................................................................. 4

第三章 产权转让 .............................................................................. 5

第四章 企业增资 ............................................................................ 11

第五章 资产处置 ............................................................................ 14

第六章 监督管理 ............................................................................ 19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19

第八章 附 则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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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
“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国有产权交易
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
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
操作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
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集团公司及子公司转让其对公司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
权益的行为(以下称公司产权转让);
    (二)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公司增资);
    (三)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公司
资产转让)。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级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 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
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
府有关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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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相应职责:
    (一)战略发展总部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集团公司国有资产
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范集团公司及子公司资产交易流程;
   2、负责组织开展集团公司产权交易具体工作;
   3、负责组织审批子公司资产交易行为,监督指导子公司开
展资产交易转让具体工作;
   4、负责组织、审批集团公司及子公司资产交易涉及的评估、
备案等相关工作;
   5、负责集团公司及子公司资产交易事项的监督检查及资产
交易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二)资产财务总部
   1、负责组织实施集团公司资产交易涉及的会计核算及财务
管理等相关工作;
   2、参与制定集团公司资产交易管理制度;
   3、参与集团公司资产交易事项的可行性研究、方案制订、
转让价格、转让价款支付等相关工作;
   4、参与子公司资产交易行为的审批,负责对其他有关事项
进行监督指导。
    (三)审计总部
   负责组织集团公司国有资产交易相关的内部审计工作。
    (四)法律合规部
   参与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国有资产交易活动的法律论证及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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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审查工作,并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第三章 产权转让

       第七条 产权转让应由转让方按照《公司章程》及有关制度
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并形成书面决议。对交易金额达到《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以下标准,应提交集团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决策:
    (一)交易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决
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集团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占集团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的成交金额占集团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集团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集团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集团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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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由公司董事会提交股
东大会决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集团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占集团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集团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集团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占集团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集团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以上指标计算涉及数值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集团公司产权转让及主业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
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产权转
让行为,需上报陕西省国资委审批。其他子公司产权转让行为上
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九条 转让方应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制定产权转让的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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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研究及转让方案论证。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项应当按规定
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议审议讨论通过后方可
实施;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第十条 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的产权管理部门对产权转让行为
进行初步可行性研究,说明该项产权转让的历史沿革、现状情况、
转让理由、转让方式和预期目标等。集团公司战略发展总部履行
前置审批流程,最终报集团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总经理办
公会审议。
    第十一条 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
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实施审计,并委托具有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
机构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评估,选聘评估机构需报集团公司战略
发展总部履行备案程序。
    第 十二条 选聘中介机构后,由中介机构对拟转让的产
权转让事项进行评估,对于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实际拥有的专利权、
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应同
其他资产一并纳入评估范围评估作价。评估报告按照程序经核准
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产权转让价格的基础。
    第十三条 评估结束后,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应当按照《秦川
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的要求,履行评估
备案程序。
    第十四条 产权转让行为分为公开转让和非公开协议转让。
    第十五条 产权转让原则上应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转让
方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披露有关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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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
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其中正
式披露时间不得少于 20 个工作日。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
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
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 20 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转让方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
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
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
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六)交易条件、转让底价;
    (七)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集团公司原
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八)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十七条 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披露信
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披露内容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负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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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
或在降低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
不得少于 20 个工作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 90%时,
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第十九条 转让项目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 12 个月
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
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在正式披露信息期间,转让方不得变更产权转让
公告中公布的内容,由于非转让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
可能对转让标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转让方应当及时调整补充
披露信息内容,并相应延长信息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 首次正式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
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
    第二十二条 产权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
受让方的,产权交易机构按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竞价可以
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等方式。
    第二十三条 产权转让导致国有股东持有集团公司股份间接
转让的,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
规定。
    第二十四条 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转让
合同。交易合同生效后,应当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交易结
果,公告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交易价款应当以人民币计价,通过产权交易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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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进行结算。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结算的,转让方
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
让方付款凭证。
       第二十六条 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并且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
支付交易价款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为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
证。
       第二十七条 以下情形的产权转让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
方式:
    (一)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
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
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由集团报国资监管机构
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二)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
进行产权转让的,经集团公司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
让方式。
       第二 十八条 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行
为,转让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涉及集团公司与
其直接或间接拥有的子公司之间产权转让,或者集团公司直接或
间接全资拥有的子公司之间产权转让的情况,转让价格以资产评
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且不得
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
       第二十九条 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产权,需报
审的文件包括:相关决议文件,产权转让方案,采取非公开协议
方式转让产权的必要性及受让方情况,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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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产权转让协议,法律意见书及其他必要文
件。
       第三十条 产权转让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
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等事项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产权转让行为完成后,应当及时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履行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转让完毕后,相关的审批材料、合同协议、票
据等材料应在归口部门保存。
                       第四章 企业增资

       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的增资应上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负责审批子公司的增资事项。
    增资企业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
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
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
序。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增资应当符合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 做
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资方案,明确募集资金金额、用途、投资
方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等。增资后企业的股东数
量须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增资应当由增资企业按照
《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
       第三十七条 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增资计划在完成决策批准程
序后,应当由增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

                              11
资产评估。
    以下情形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
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后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
    (一)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集团公司增资的;
    (三)集团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
       第三十八条 集团公司增资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目前的股权结构;
    (三)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集团公司及子公司近三年企业审计报告中的主要财务
指标;
    (五)集团公司拟募集资金金额和增资后的集团公司股权结
构;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投资方的资格条件,以及投资金额和持股比例要求等;
    (八)增资终止的条件;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集团公司增资涉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
更的,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
定。
       第四十条 投资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经增资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
估,确认投资方的出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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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增资协议签订并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
具交易凭证,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结果,公告内容包括投
资方名称、投资金额、持股比例等,公告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四十二条 以下情形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
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一)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
控制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
    (二)集团公司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
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增资。
    第四十三条 以下情形经集团公司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
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一)集团公司直接或指定其全资子公司参与增资;
    (二)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债权转为股权;
    (三)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原股东增资。
    第四十四条 国资监管机构批准、集团公司审议决策采取非
公开协议方式的权属单位增资行为时,应当审核下列文件:
    (一)增资的有关决议文件;
    (二)增资方案;
    (三)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必要性以及投资方情况;
    (四)增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
件。其中属于第三十七条情形的,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
    (五)增资协议;
    (六)增资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七)其他必要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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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四十五条 资产处置指集团公司及子公司拥有的所有权、
使用权的法人财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及债权等)
向集团公司以外进行处置、或者报废核销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资产处置主要包括:
    (一)土地使用权、厂房、其他建筑物、机器设备、其他专
用设施等固定资产;
    (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主要包括:
    1、已注册的商号、商标、专利权、品牌;
    2、特许权、总经销(总代理)权;
    3、虽未注册,但有较大影响力的品牌、商号、商标、商誉
等;
    (三)认为需要处置的下场、积压、报废的存货、债权等其
他资产。
       第四十七条 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有:转让、出售、置换、
报废、核销等。
       第四十八条 资产处置程序
       (一)资产处置申请。
    对资产处置行为进行初步可行性研究,说明该项资产的历史
沿革、现状情况、处置理由、处置方式和预期目标等。
    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处置下场、积压、报废、存货等资产, 需
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出具意见,涉
及技改资产、存货处置的,还需设备能源部门或工艺所、研究院
出具意见,经分管生产、技改或工艺的副总经理、财务部门审核,

                                 14
财务总监审批,报总经理批准。
    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处置债权资产,需业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主管副总审核,由法律合规部出具意见,经财务部门审核,财务
总监审批,报总经理批准。
    (二)集团公司及子公司根据资产处置金额的大小,分级报
请审批决策。
    1、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资产处置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需经集团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1)固定资产、存货、无形资产处置达到下列标准的:
    ①集团公司处置账面原值单笔 300 万元及以上、全年累计
500 万元及以上的资产;
    ②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在 10 亿元以上,
    处置账面原值单笔 200 万元及以上、全年累计 500 万元及以
上的资产;
    ③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在 5 亿元以上、10 亿
元以下,处置账面原值单笔 100 万元及以上,全年累计 300 万元
及以上的资产;
    ④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在 5 亿元以下,处置账
面原值单笔 50 万元及以上、全年累计 100 万元及以上的资产;
    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单独审议通过的资产处置事项不在以上
累计范围之内。
    2)公司及子公司发生股权处置事项的。
    3)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债权处置单笔金额 100 万元及以上,
年度合计在 1,000 及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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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子公司提交集团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总经理办公会审
批的资产处置事项,需经子公司党委会、经理办公会审批后,以
书面文件报送集团审批。
    2、集团公司及子公司资产处置未达到上述相应权限,但达
到以下金额权限的,经子公司党委会、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报集
团公司战略发展总部备案。
    ①集团公司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在 10 亿元以上的
子公司,处置账面原值单笔 30 万元及以上的资产;
    ②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在 5 亿元以上、10 亿
元以下,处置账面原值单笔 20 万元及以上的资产;
    ③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在 5 亿元以下,处置账
面原值单笔 10 万元及以上的资产。
    3、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资产处置事项,当发生金额达
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含 5%)、20%以下,或者处
置资产所产生的利润影响额占集团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
表净利润的 10%以上,且对集团公司利润影响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时,应提交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
    4、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资产处置,当发生金额达到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以上(含 20%),或者处置资产所产生
的利润影响额占集团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对集团公司利润影响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时,应提
交集团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5、选聘评估机构,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对拟处置的资产向集
团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提交选聘评估机构申请。

                           16
    提交选聘评估机构资料如下:
    1)选聘评估机构申请报告;
    2)选聘评估机构申请表;
    3)评估机构基本情况(具有证券从业资质);
    4)根据资产处置权限,提交相关决策文件。
    (三)评估
    集团公司及子公司选聘评估机构在获得集团公司审批同意
后,方可启动该项资产处置的评估工作。
    (四)评估结果备案
    集团公司及子公司资产处置评估结束后,应向集团公司战略
发展总部提交评估结果备案资料。
    评估结果备案应提交资料如下:
    1、资产结果备案报告;
    2、资产评估结果备案表;
    3、评估报告原件。
    4、提交对评估结果的审核文件。
    (五)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在获得集团公司对资产评估结果备
案确认后,应履行内部相关决策程序。
    (六)处置
    1、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对外资产处置时,一般应通过拍
卖、公开挂牌的方式进行资产处置,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
的产权变更、账务调整等相关手续。
    2、协议转让,需由报告单位提交协议转让申请及相关文件,
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17
    3、资产报废核销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资产财务部门应及
时进行相关财务调整。
    4、资产处置完成后应及时履行程序,对处置结果进行备案。
    (七)归档。资产处置完毕后,相关审批材料、合同协议、
票据等相应材料应在资产财务总部归口保存。
    (八)其他处置流程参照本办法产权转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应当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合理
确定转让底价和转让信息公告期:
    (一)转让底价高于 100 万元、低于 1,000 万元的资产转让
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
    (二)转让底价高于 1,000 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
期应不少于 20 个工作日。
    第五十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的,资产转
让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
    第五十一条 资产转让价款原则上一次性付清。
    第五十二条 如果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处置资产达到上市集团
公司披露标准,集团公司及子公司资产占用部门应及时向集团公
司战略发展总部提交议案及相关资料,由战略发展总部向董事会
办公室提供相关资料,集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上述资产处置如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处置标
准的,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
件和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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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对国有资产交易履行以下监
管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规定,子公司需制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
理办法,并上报集团公司战略发展总部备案;
    (二)按照本办法规定,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应履行企业产权
转让、增资及资产处置等审批事项;
    (三)集团公司负责监督子公司选择符合要求的从事企业国
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
    (四)集团公司负责对子公司国有资产交易制度的贯彻落实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集团公司及子公司负责国有资产交易信息的收集、汇
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第五十五条 集团公司发现子公司在产权转让、增资及资产
处置中未执行或违反相关规定、分割国有权益的,应当责成其停
止交易活动。
    第五十六条 集团公司应定期对子公司国有资产交易情况进
行检查和抽查,重点检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集团公司及子公司产权转让应当严格执行“三
重一大”决策机制。有关人员违反规定越权决策、批准相关交易
事项,或者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致使国有权益受到侵害的,按集
团公司相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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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
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战略发展总部负责解释。




                               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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