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9 层 GUANTAO LAW FIRM 邮编:100032 Tel:86 10 66578066 Fax:86 10 66578016 19/F ,Tower B, Xinsheng Plaza,5 Finance http:// www.guantao.com Street, 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32, China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24 第 002797 号 致: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有效《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 其他需公 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会议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 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 表意见。本 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 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网络投票结果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2024 年 3 月 25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议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 (二)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刊登了《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 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 项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 开日期已满十五日。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 议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 14:30 在国安大厦三层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北街 1 号)召开,根据公司 2023 年 7 月 26 日公告的《关于公司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辞职的公告》,公司董事长空缺期间,副董事长张科先生代行董事长职责;根 据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0 日公告的《关于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 职的公告》及《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副董事长张科先生因工 作原因辞去副董事长一职,公司已经按照法定程序完成副董事长的选举工作,董事 会决议同意选举公司董事许齐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副董事长。公 司副董事长 许齐先生因公未能主持本次会议,经半数以上公司董事共同推举,本次会议由公司 董事肖卫民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相一致。 (四)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4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4 月 1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即2024年3月2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以 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 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429,165,3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4599%。 经网络投票系统统计并确认,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53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81,587,8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325%。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55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1,610,753,2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0925%。 (三)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公司部分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监事请假外,公司其他部分董事及部分 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资格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 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 事项进行表 决。 本次股东大会由一名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负责计票和监票,鉴于 本次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中信国安有限公司系关联股东,因此本次股东大会仅有 一名股东代 表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同意1,602,893,9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99.5121%;反对5,632,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3497%;弃权2,2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1382%。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 东对本议案 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74,405,6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 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5.6880%;反对5,632,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3.0903%;弃权2,226,7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 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217%。 2、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176,497,8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 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96.8359%;反对5,630,6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非 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3.0893%;弃权1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0.0748%。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 东对本议案 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76,497,8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非关联中小股 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6.8359%;反对5,630,6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非关联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3.0893 %;弃权 1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非关 联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748%。 关联股东中信国安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关于向中信国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申请借款额度 的议案》 同意173,639,8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 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95.2678%;反对5,586,8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非 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3.0652%;弃权3,03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1.6669%。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 东对本议案 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73,639,8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非关联中小股 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5.2678%;反对5,586,8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非关联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3.0652 %;弃权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03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非 关联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6669%。 关联股东中信国安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三)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 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签署。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韩德晶 经办律师: 张文亮 张 霞 2024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