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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信国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7月)2024-07-17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 年 7 月 16 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
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
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结合《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
与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
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
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
长或由董事长提名的董事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
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委员会秘书,负责会议组
织、文件保管以及办理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交办的事项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
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
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委员会秘书负责做好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
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
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按照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管理
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审,并报战略与发展委员会。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
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由召集人主持,并于会议
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
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
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
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
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
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委员会秘书保
存。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
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
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
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
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
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
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独立董
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且
非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
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专业会计人士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如委员会内专业会
计人士独立董事多于一名,则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委员会秘书,负责会议组织、文
件保管以及办理审计委员会交办的事项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
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
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
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委员会秘书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
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财务报告;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
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两名以上
委员或召集人认为必要时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
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委员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
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
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
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
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独立董
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
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设委员会秘书,负责会议组织、文
件保管以及办理提名委员会交办的事项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
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
出建议;

    (五)对提名或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建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
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
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
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
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
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
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由召集人主持,并于会议召开前
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
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委员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
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
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
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正
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
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
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
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
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委员会秘书,负责会议组
织、文件保管以及办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交办的事项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

    (三)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提出建议;

    (四)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
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
方案。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
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
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委员会秘书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
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
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
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召集人主持,并于会议
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
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
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
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
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
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
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委员会秘书
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
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
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
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经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