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国安:关于对中信财务有限公司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2024-12-11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中信财务有限公司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财务”)
金融业务的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规定,制定本风险处置预
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
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为风险预防处置第一责任人,由公司
总经理及财务总监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资金财务部、运营管
理部、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
组在资金财务部下设工作组,由资金财务部协调配合工作组具体负责
日常沟通协调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反映情况,以便领导小组按本
预案防范和处置风险。
第三条 风险处置机构职责
(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负
责在中信财务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二)公司资金财务部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
各项防范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工作组应要求中信财务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中信财务
经营情况,定期测试中信财务资金流动性,并从控股股东及其成员单
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加强对风险的监测,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预警
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报告的形
式向董事会报告。发生金融业务期间,定期取得中信财务的包括资产
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定期财务报告。领导小组负责
组织起草存、贷款风险评估报告,对中信财务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
险状况进行评估,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关
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与中信财务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
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六条 中信财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启动预防处置机制:
(一)中信财务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
办法》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
(二)中信财务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
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三)发生可能影响中信财务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
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四)中信财务的股东对中信财务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五)中信财务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六)中信财务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
部门的行政处罚;
(七)中信财务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八)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七条 金融业务风险发生后,相关工作人员立即向领导小组报
告,领导小组应及时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上报公司董事会。对发生
的金融业务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瞒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
缓报、谎报。
第八条 领导小组启动预防处置程序,应督促中信财务提供详细
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
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
任,并制定风险应急处理方案。该方案应当根据金融业务风险情况
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风险应急处理
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
务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和指导。
第九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领导小组应与中信财务召开联席会
议,要求中信财务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
蔓延。必要时应要求中信财务视情况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
织回收资金;立即卖出持有的有价证券;收回拆放的同业资金等,
以规避相应风险,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条 突发性存款风险平息后,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中信财务的
监督,要求中信财务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中信财
务存款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适当调整存款比例。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联合中信财务对突发性存款风险产生的原因、
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
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预案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本预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