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能源: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4-12-06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
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含董事、监事)以
及公司各部门、直属机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
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
有关法规要求及时报送。
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办理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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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
的日常工作部门。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
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下
列事件均属于内幕信息:
(一)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
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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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
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
强制措施;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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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
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
强制措施;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
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
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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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
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
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
各控股子公司、能够对公司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
负责人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方、交易对手方、中
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规定填写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
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
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内容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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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联系电话,与公
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地点、方式,以及内幕信息
的内容和所处阶段;
(四)登记时间、登记人等事项。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
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
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
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等。
第九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送内幕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
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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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
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
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
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
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相关
人员在应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在各责任单位内部流转时,各责任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及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一)能够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
1.内幕信息发生时,信息知情人(各单位、部门负责人)
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
知信息知情人应尽的保密义务和需要履行的责任,提醒应对
方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2.公司各责任单位的负责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传递
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责任单位的负责人负责确定其管理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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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内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并从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起,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档案信息报
送至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公司各责任单位的负责人应根据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文书制定等环节的进展及内幕信息知情
人因职务变动、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档案信息,并从更新之日起,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
3.同一事项有多个部门参与办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
单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信息由该事项的承办部门汇总
并统一报送至董事会办公室。
4.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经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后提交
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规定向深交所备案。
(二)能够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外部相关人员
1.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
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2.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公司委托开展相关业务,
委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
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3.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
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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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
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
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做好上述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进程备忘录报送
深交所备案。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
交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自记录存档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各责任单位如须对外提供内幕信息的,应
严格遵守《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
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
义务。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
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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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
用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
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有权视具
体情况按公司的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并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
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相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 2011 年 4 月 28 日经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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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
证件 所属 知情 知情 知情 知情 知 情 登记
序号 姓名 国籍 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职务 登记人
类型 单位 日期 地点 方式 阶段 内 容 时间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
录。
注 2:填报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填报知悉内幕信息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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