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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内动力:公司章程(2024年4月)2024-04-16  

 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〇二四年四月
经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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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         份 .............................................................................................................................. 3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5

第五章     董事会 ................................................................................................................................ 13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18

第七章     监事会 ................................................................................................................................ 19

第八章     党建工作 ............................................................................................................................ 21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22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 25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26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27

第十三章      附则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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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
产党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
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复[1998]49 号文批准,由云南内燃机厂作为独家发起人,以社
会募集方式设立;在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5300001008153。
公司现持有云南省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30100713404849F。
        第三条 公司于 1999 年 1 月 2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 6000 万股,于 1999 年 4 月 1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KUNMING   YUNNEI    POWER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经景路 66 号
              邮政编码:65022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950,219,173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定,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信
誉至上、用户至上的经营思想,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高质量、高效益地从事经营活动,
确保公司资产保值增值,使股东获得满意的投资回报。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制造;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通用设
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设备研发;通用设备修理;机械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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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零售;
汽车零配件批发;软件开发;软件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制
造;其他电子器件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通信设备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
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集成电路销售;润滑油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货物进出口;机械设
备租赁;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严禁从事转租房业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金属材料制造;矿山机械制造;电气设
备修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人及出资情况:
    公司发起人为云南内燃机厂。公司 1999 年 3 月成立时,云南内燃机厂以生产经营性净资产
投入,认购普通股 12,000 万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66.67%。2014 年 3 月,云南内燃机厂
改制为云南云内动力集团有限公司,并完成了持有公司股票的过户手续,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云
南云内动力集团有限公司。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950,219,173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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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原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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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并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定期向证券登记机构查询公司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
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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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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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对对控股子公司的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少于或等于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
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均视为出席。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可以选择采用证券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采
用证券交易系统的,股东身份的确认方式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程序;采用互联
网投票系统的,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股东采
用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
    股东以其他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由律师对其身份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证法律意见。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需出具法律意见的其他有关问题。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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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
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第五十三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前以公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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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表决的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保荐机构的意见及理由。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召开地点应当明确具体。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公司应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五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
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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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
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
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
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
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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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5
年。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
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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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体可以
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
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信息。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最低持股比例等不适当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主持人应宣布相关关联股东名单,并就关联股东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比例以及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向大会作出说明,
同时还应宣布出席会议的非关联方股东持有或代理表决权股份总数和占本公司总股份的比例。表
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与董
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若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公司董事和非职工代
表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指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候选董事、
候选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待定董事、监事总人
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选票数集中投票选举一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票数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依照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当选。
       若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低于 30%时,公司董事和非职工代表监
事的选举采用直接投票的方法,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单项提案提出,采用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的非累积投票制,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五条 每届董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与控股股东商定后提名,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每届监事会股
东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监事会与控股股东商定后提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工会组织职工提名,
经公司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议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
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如适用)。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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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资格,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第八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议外,股东大会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
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
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
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
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
立即就任。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
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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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
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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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七)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
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
之一。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以及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任
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辞职原因可能涉及公司或者其他董事违法违规或者不规范运作的,提出辞职的董事应当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本条规定同样适用于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
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
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
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下和条件
结束而定。
     第一百〇五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
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
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公司制定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详细规定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条件、产生和更换、职责和权利等内容。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由董事会组织制定并批准实施。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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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由 7-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名,独立董事 3-5 名。董事会
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决定公司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五)、(六)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对外捐赠权限为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净资产的 0.05%)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
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投资与决
策咨询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事项时,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
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由
董事会作出决定。
   (二)本公司发生对外投资、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委托经营合
同、受托经营合同、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等交易事项时,符合下列标准
之一的,由董事会作出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50%(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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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低于50%,且绝对金额低于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50%,且绝对金额低于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50%,
且绝对金额低于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50%,且绝对金额低
于500万元。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本条第(二)款所列交易事项及购买
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等关联交易事项时,当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达到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公告。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还应聘请具有
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四)公司除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外,不能对外部其他单位提供任何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不
能对任何单位提供担保。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审批程序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未达到
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标准的对外担保行为由董事会作出决定。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应当
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
准,公司不得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
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董事会授予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交易事项权限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0.5%。
     对外捐赠权限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0.05%。超过该投资权限时的投资项目应
     由董事会决策。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
     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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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书
面、传真、电话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 3 日以书面、传真、电话或
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如因特殊情况需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时,可以不受前述
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限制。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方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
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通过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名董
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采用电话、传真、视频、电子邮件等
通讯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5 年。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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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第八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
及应当作出书面承诺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一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总经理在行使上述第(三)、(四)、(五)项职权时,须与三分之二以上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商议,并按公司有关管理程序审批;在行使上述第(六)、(七)项职权时,须按有关组织任免程
序办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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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
被选取视为自动离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
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职
工代表监事由公司工会组织职工提名,经公司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议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和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
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
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
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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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监事会有效实施监督职能。监事会议
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
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5 年。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党建工作


     第一百五十三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
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
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坚持和加强党对企业的全面领导。
     第一百五十四条 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和有关
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由中国共产党云南云内动力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集团公
司党委”)负责公司党建工作。同时,根据有关规定,由中国共产党云南云内动力集团有限公司
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公司纪检监察工作。
     第一百五十五条 集团公司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5 年。任期届满应当按
期进行换届选举。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党委相同。
     第一百五十六条 集团公司党委班子成员一般为 5 至 9 人,最多不超过 9 人,设党委书记 1
人、党委副书记 2 人。
     第一百五十七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
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
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担任副书
记,并设专职党委副书记。
     第一百五十八条 集团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
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企业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
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
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企业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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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
设;
       (五)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企业改革发展;
       (七)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企业工会、共青团、妇
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集团公司党支部(党总支)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
挥战斗堡垒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
组织的决议,团结带领职工群众完成本单位各项任务。
       (二)按照规定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本单位负责人开展工作。
       (三)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和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组织党员创
先争优,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四)密切联系职工群众,推动解决职工群众合理诉求,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领导本单
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监督党员、干部和企业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财经人事制度,维
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六)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按
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
        第一百五十九条 集团公司党委要全面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员队伍教育管理,严
肃党的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一百六十条   集团公司党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工作机构。根据企业职工人数和实际需要,
配备一定比例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严格落实同职级、同待遇政策,推动党务工作人员与其他经
营管理人员双向交流。通过纳入管理费用、党费留存等渠道,保障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并向生
产经营一线倾斜。纳入管理费用的部分,一般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 1%的比例安排,由
企业纳入年度预算。
        第一百六十一条 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推进国有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
的领导,加强混合所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注重从青年和产业工人、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加强和
改进党员特别是流动党员教育管理。落实党内民主制度,保障党员权利,激励党员发挥先锋模范
作用。严肃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保持党员队伍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
度。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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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
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批准,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
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增公司注册
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
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间隔期: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二者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
金分红优先于其他分红形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
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当年如实
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比例及条件:
    1、公司在未分配利润为正且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连续三年以现
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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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公司每年具体的现金分红比例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前述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及相关规定拟
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若公司营收增长快速,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情况与公司经营规模
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每年最低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由董
事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拟定,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
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2、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现金分红的原因、未
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3、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可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邀请股东参会投票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以及机构投资者进行沟
通和交流,听取意见。
       4、公司在年度报告中,需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包括现金分红的决策
程序与机制、分红比例标准、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以及有无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变更等情
况。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
大变化,确需调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劵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拟定,结合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外部监事的
意见,且独立董事有权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
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
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
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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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传真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
通知。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通知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通知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
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7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对
方书面确认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
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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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
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新设合并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
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大会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
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大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
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
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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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
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
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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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〇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
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〇三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
章程。
      第二百〇四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〇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
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〇六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
抵触。
      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以在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〇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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