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景峰:关于开展委托研发暨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2024-10-19
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ST 景峰 公告编号:2024-113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委托研发暨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本次关联交易概述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景峰医药”)及控股
子公司根据发展需要,拟与关联方石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药集
团”)的子公司石药集团中奇制药技术(石家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药
中奇”)发生委托研发的关联交易,预计关联交易金额合计不超过 1,000 万元,
上述额度有效期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3 年内有效。
本次交易对方石药中奇为公司关联方石药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石药中奇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
关联交易。
(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 2024 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8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委托研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杨栋先生、马
学红女士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
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
组上市,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交易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石药集团中奇制药技术(石家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中山东路 896 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雷
注册资本:3,975.47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48472374Q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成立时间:2003 年 4 月 25 日
营业期限:2003 年 4 月 25 日至 2033 年 4 月 24 日
经营范围:新药与制药技术开发、转让、服务及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
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石药集团持有石药中奇 100%股权,出资额为 3,975.47 万元。石
药中奇的实际控制人为蔡东晨先生。
石药中奇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经审计):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254,093.78 171,105.08 158,010.92
净资产 36,578.30 22,625.17 5,853.70
项目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营业收入 132,282.49 121,041.00 105,132.93
净利润 14,105.65 16,748.39 10,917.35
与本公司关系:2024 年 8 月 25 日,石药集团中选为公司预重整事项的重整
投资人。同时,公司董事及总裁杨栋先生于本公告披露日前 12 个月内曾经担任
石药集团新诺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公司董事及财务负责人马学红女士于
本公告披露日前 12 个月内曾经担任石药集团河北中诚医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基于前述情形,公司认定石药集团为公司关联方,石药中奇为石药集团的全资
子公司,因此石药中奇为公司关联方。
履约能力分析:上述关联方生产经营正常,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经查询,
石药中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参照市场价格。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含子公司)
乙方:石药集团中奇制药技术(石家庄)有限公司
1、服务项目:乙方协助甲方开展玻璃酸钠注射液临床试验方案设计及中心
调研服务,具备开展临床试验的前期条件。
2、服务费用、服务期限、付款方式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3、甲的责任与义务:甲方应提供开展本项目所需的技术资料、文件等,并
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支付双方认可的服务费用。
4、乙方的责任与义务:乙方协助甲方开展临床试验方案设计及中心调研服
务等,具体以签订的合同为准。
5、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1)双方共同确定临床研究方案、临床研究操作培训课件和应用于临床试
验现场的所有表格。
(2)双方共同另行协商确定临床试验各阶段任务明细、进度安排、成果交
付标准等事项,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书》,并由双方共同盖章确认。
(3)本项目履行过程中,如需前往相关行政部门办理审批、备案或类似事
项的,双方应共同办理。
6、开展临床试验
双方同意,经双方确认本项目即玻璃酸钠注射液临床试验方案设计及中心
调研服务已具备开展临床试验的前期条件的,双方应另行签署协议确定将该试
验方案应用至临床的各项事宜。
7、增信机制
双方同意,甲方提供其拥有的专利权对其在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甲方在协议项下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代垫费用等义务)进行质押担保,
甲方应配合乙方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30 日内,在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办理质押登
记手续。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将根据委托研发的实际需求,与石药中奇在本次关联交
易审议金额范围内签订合同进行交易。
五、交易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委托研发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及业务拓展需要,具有交易的
必要性。交易价格参照市场定价,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
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除本次交易外,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石药集团及其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关
联交易金额为人民币 296.80 万元。
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本议案进行了认真审
查,认为:公司与石药中奇发生的进行委托研发的日常关联交易业务,符合公
司生产经营及业务拓展需要,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对公
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关于开展委托研发暨日
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
八、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2、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