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ST景峰: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0-25  

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ST景峰        公告编号:2024-117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增加或减少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0 月 24 日(星期四)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2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24 日 9:15-15:00。
    2、召开地点: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樟木桥街道双岗社区桃林路 661
号双创大厦 18 楼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代理董事长张莉女士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7、会议的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230 人,代表股份 254,707,434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51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129,075,534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71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220 人,代表股份 125,631,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4.280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229 人,代表股份 141,026,769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29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5,394,869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9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220 人,代表股份 125,631,9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800%。
    8、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广东
崇立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情况如下:

    1、《〈公司章程〉修订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4,270,2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84%;
    反对 282,0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7%;
    弃权 155,1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9%。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拟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4,171,0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94%;
    反对 353,1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87%;
    弃权 18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0,490,3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97%;
    反对 353,1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04%;
    弃权 18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99%。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法律意见书摘要

    公司委托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广东崇立律师事务
所委派占荔荔律师、何小凤律师现场见证股东大会并出具了经该所负责人占荔荔
确认的《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做出的决议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