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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景峰: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0-25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月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雅宝路 1 号星河 WORLDF 栋 18 层 F1806 号 邮政编码:518100
      Suite F1806, 18F,Xinghe WORLD Tower F,No.1Yabao Road, Bantian Street,Longgang District, Shenzhen
                 电话/Tel:0755-8958 5892 传真/Fax:0755-8958 6631 www.chonglilaw.com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崇立法意第 013 号



致: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2023 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修订)》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2023)》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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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
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召开第三十二次会议做出决议决定
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9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关
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
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
象等内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星期四)15:00 在湖南省常德经济技
术开发区樟木桥街道双岗社区桃林路 661 号双创大厦 18 楼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
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代行董事长张莉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2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24 日 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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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等内容与
《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计 2,230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54,707,4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8.9515%,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10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9,075,5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714%。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220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5,631,9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80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 2,229 人,共
计 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为 141,026,76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6.0299%。

    上述股东均于 2024 年 10 月 18 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
其中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系统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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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并进行见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已经于《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实际
审议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提案
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
进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计票。本次股东大
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结果为准。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章程〉修订案》

    表决情况:同意 254,270,2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84%;反对 282,0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7%;弃权 155,1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9%。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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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于拟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54,171,0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94%;反对 353,1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87%;弃权 183,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40,490,3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97%;反对 353,19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2504%;
弃权 18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299%。

    表决结果: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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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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