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ST景峰 公告编号:2024-135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增加或减少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1 月 28 日(星期四)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8 日 9:15-15:00。 2、召开地点: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樟木桥街道双岗社区桃林路 661 号双创大厦 18 楼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代理董事长张莉女士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7、会议的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185 人,代表股份 253,244,87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78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25,994,034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4.321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181 人,代表股份 127,250,8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4.464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184 人,代表股份 139,564,205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63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2,313,369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9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181 人,代表股份 127,250,836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640%。 8、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广东 崇立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情况如下: 1、《2024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36,356,381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3.3312%; 反对 16,413,0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811%; 弃权 475,4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2,675,7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8991%; 反对 16,413,0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602%; 弃权 475,4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06%。 表决结果:通过。 2、《2024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36,444,681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3.3660%; 反对 16,327,7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474%; 弃权 472,4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2,764,0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9624%; 反对 16,327,7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991%; 弃权 472,4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85%。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48,396,54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8.0855%; 反对 4,518,4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42%; 弃权 329,9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4,715,8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261%; 反对 4,518,4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375%; 弃权 329,9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64%。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授权代理医药产品暨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48,867,84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8.2716%; 反对 4,227,0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91%; 弃权 150,0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5,187,1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638%; 反对 4,227,0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287%; 弃权 150,0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75%。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法律意见书摘要 公司委托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广东崇立律师事务 所委派占荔荔律师、江丹丹律师现场见证股东大会并出具了经该所负责人占荔荔 确认的《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