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广传媒: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主要条款修订对比表2024-04-27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主要修订条款对比表
修订前的规定 修订后的规定
第一条 宗旨 第一条 宗旨
为规范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及其参加者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及其参加者
的行为,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 的行为,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
化,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 保证 化,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保证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 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湖南电
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时限 第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时限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
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 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章程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
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两个月内 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两个月内
召开。 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
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 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
公司所在地的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 公司所在地的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独立董事提议召集 第七条 独立董事提议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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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书面反馈意见。 的书面反馈意见。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经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并以书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面方式向董事会发出提议。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股东提议召集 第九条 股东提议召集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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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事会提出请求。 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股东的同意。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股东的同意。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会,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十条 监事会和股东自行召集 第十条 监事会和股东自行召集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券 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公司所在地的派出机构 交易所备案。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应不得低于 10%,且连续持股时间不
股比例应不得低于 10%,且连续持股时间不 少于 180 日,且不具有公司章程第三十九
少于 180 日,且不具有公司章程第三十八 条规定恶意违法收购情形。
条规定恶意违法收购情形。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
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湖南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公司所在地的派出
省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材料。 料。
第十一条 自行召集的拒绝与配合 第十一条 自行召集的拒绝与配合
具有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恶意 具有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恶意
违法收购情形的投资者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违法收购情形的投资者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有权拒绝其 大会的,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有权拒绝其
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该投资者自行 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该投资者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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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会或监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会或监
事会有权以公司名义向公司所在 地人民 事会有权以公司名义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
法院提起确认其召集行为及股东大会决议 院提起确认其召集行为及股东大会决议无
无效的诉讼,在人民法院依法对 其召集 效的诉讼,在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召集行为
行为及股东大会决议效力作出生效认定之 及股东大会决议效力作出生效认定之前,
前,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 管理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管理人员
理人员有权不执行其股东大会决议。 有权不执行其股东大会决议。
除上述情况外,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 除上述情况外,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 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 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
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以外的其他用途。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规
则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十二条 会议费用 第十二条 会议费用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具有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具有
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恶意违法收购 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恶意违法收购
情形的投资者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会议 情形的投资者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会议
所发生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所发生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提案提出 第十四条 提案提出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本章程另有规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公司章程》另
定的除外。但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 有规定的除外。但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的股东,应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 提案的股东,应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
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且不具有公司章程 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且不具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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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恶意违法收购情形。 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恶意违法收购情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形。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 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
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 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增加新的提案。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提案的提出及
审核程序按照《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十六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董事会下设的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
董事会下设的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对所有董事、监事的提名进行合法
会负责对所有董事、监事的提名进行合法
合规性审核。提名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
合规性审核。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其中 2 名为独立董事。提名、薪酬与考核
名委员组成,其中 2 名为独立董事,设主
委员会负责:
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a.审核提名人是否具有本章程规定的
任。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提名资格;
(1)审核提名人是否具有《公司章程》
b.审核被提名人是否具有法律、法规
规定的提名资格;
以及本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审核被提名人是否具有法律、法
c.审核被提名人是否具有不适宜担任
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审核被提名人是否具有不适宜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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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 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d.审核提名人以及被提名人是否按本 员的情形;
章程的规定作出了承诺及其拟公开披露的 (4)审核提名人以及被提名人是否按
个人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本章程的规定作出了承诺及其拟公开披露
e.审核提名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的个人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以及本章程的规定等。 (5)审核提名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
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经董事 规以及本章程的规定等。
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后, 方能提交董事 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经董事
会或监事会进行审议。 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
能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进行审议。
第十七条 会议通知(一) 第十七条 会议通知(一)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 知各股东。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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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时间应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会议通知(三) 第十九条 会议通知(三)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第二十二条 会议召开地点和方式 第二十二条 会议召开地点和方式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召开股东大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
会。 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 便 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公司章程》的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 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
会的,视为出席。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公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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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不 得 迟 于 现 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上 午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结束当日下午 3:00。 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通过深交所
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
的交易时间。
第二十四条 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证明文件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股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委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 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授权委托书。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 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条 会议登记 第三十条 会议登记
召集人应当委派工作人员和公司聘请 召集人应当委派工作人员和公司聘请
的律师一起,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律师一起,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
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 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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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 终止。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
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 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议登记为准。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
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一)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一)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持(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 持(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位副董事长主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主持。 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推举代表主持。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二)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二)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则召开股东大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公
会。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公
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致使股东大会无
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致使股东大会无
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八条 普通决议 第三十八条 普通决议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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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本规则三十九条另有 规 报酬和支付方法(本规则三十九条另有规
定的除外); 定的除外);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项。 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特别决议 第三十九条 特别决议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 总资产 30%的(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
(五)股权激励计划; 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
(六)12 个月之内更换三分之一以上 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董事、监事的(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或 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董事、监事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第九 (五)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条规定的不适宜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六)12 个月之内更换三分之一以上
的情形除外); 董事、监事的(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或
董事、监事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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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调整公司章程条规定的董事会人 十五条规定的不适宜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数,导致董事人数比调整前章程规定 的 的情形除外);
董事人数增加或减少超过三分之一以上 (七)调整《公司章程》条规定的董事
时; 会人数,导致董事人数比调整前章程规定
(八)调整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人 的董事人数增加或减少超过三分之一以上
数,导致监事人数比调整前章程规定的监 时;
事人数增加或减少超过三分之一以上时; (八)调整《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人数,导致监事人数比调整前章程规定的
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监事人数增加或减少超过三分之一以上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时;
过的其他事项。 (九)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二条 董事、监事的提名和选 第四十二条 董事、监事的提名和选
举 举
(一)提名 (一)提名
(1)公司董事会以及连续 180 日持有 (1)公司董事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
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 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
数的 10%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由股东代表 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
出任的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 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连续 180 日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 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
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提名。
提名。 (2)公司监事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
(2)公司监事会以及连续 180 日持有 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
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 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
数的 10%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由股东代表 事候选人。
出任的监事候选人。 (3)具有本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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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有本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 法恶意收购情形的投资者不享有董事、监
法恶意收购情形的投资者不享有董事、监 事提名权。
事提名权。 (4)董事会下设的提名、薪酬与考核
(4)董事会下设的提名、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负责对所有董事、监事的提名进行
委员会负责对所有董事、监事的提名进行 合法合规性审核。
合法合规性审核。 (5)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经
(5)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经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会审 后,方能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进行审议。其
核通过后,方能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进行 中,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和监事在董事
审议。其中,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和监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进行选举;由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进行 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和监事,在提名、薪酬
选举;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和监事,在提 与考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职工
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职工代表 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大会进行选举。
第四十三条 逐项表决 第四十三条 逐项表决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
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
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
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
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
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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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
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
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
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
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
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
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
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
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表决权 第四十六条 表决权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权的股份总数。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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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五十九条 决议无效和撤销 第五十九条 决议无效和撤销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无效。 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
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销。 撤销。
第六十条 信息披露 第六十条 信息披露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证
证券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有 券时报》或/和《中国证券报》和深圳证券
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 交易所网站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
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券报》和深圳证券 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证
交易所网站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 券时报》或/和《中国证券报》和深圳证券
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 交易所网站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
上公布。 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 上公布。
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
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六十一条 其他 第六十一条 其他
本规则所称“以上 ”、“内”,含本数; 本规则所称“以上” 内”,含本数; 过”
“过 ”、“超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 “超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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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本规则是《公司章程》附件,由董事会
本规则是公司章程附件,由董事会拟 拟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
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同。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 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 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
的规定。 程》的规定。
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原《湖南电广
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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