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广传媒: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4月)2024-04-27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公司决策层和管理层人员的产生机制,规范和完
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湖南
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
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在委员内由董事长
提名,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持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当主任委
员(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
职权;主任委员(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
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
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所规定的独立性,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
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的资格和义务除应遵守《公司法》等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外,委员每年应该确保有充足的时间用于公司的相关事
项,以保证有效地履行其应尽职责。
第八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
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
员人选。在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
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由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协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
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
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六)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
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七)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
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八)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和不尽职行为提出引咎辞职和
提请罢免等建议;
(九)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十)对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和变更以及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提出建议;
(十一)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二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
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
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董事候
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予以搁置。董事会对提名、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
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经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处应协调人力资源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做
好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向提名、薪酬及考
核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对董事、管理层的需求情况;
(二)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人才情况;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初选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六)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
完成情况;
(七)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
营绩效情况;
(八)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
测算依据。
第十六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
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并遵照实施。
第十七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及考评程序:
(一)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
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
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开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做述职和自我评价;
(八)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九)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十)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提议召开,并
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细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战略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
变更。
第二十条 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每一名委员只接受一名委员的委托,每一名委
员只能向一名委员进行授权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委托其他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
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一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
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二条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
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通讯表决及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紧急情况下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且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会议可以采取视频、电话、电子邮件表决或书面传签
等通讯方式召开、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
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议题与有关提名、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成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有
关委员应回避。
第二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六条 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
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
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
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
会议签到簿、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字
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存续期间,
保存期不低于十年。
第二十八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
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
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
改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