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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佳电股份: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2024-06-08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
                           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

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上市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2、公司本次编制的《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3、公司本次编制的包括但不限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

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哈尔滨电气

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

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证

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关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

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与本次发行认购对象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哈尔滨电气

集团有限公司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1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已承诺本次发行中所取得的股份自本次发行完

成之日起三年内不进行转让,在后续经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哈尔滨

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可免于发出要约,该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4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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