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000949 证券简称:新乡化纤 公告编号:2024-008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 暨控股股东免于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乡化纤”、“公司”)2024 年 2 月 8 日披露《关于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07, 以下简称“增持计划公告”),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计划自该公告披 露之日起 6 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合计增持数 量不低于 268,000 股,不高于 332,000 股。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增持计划的增持主体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 统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份 290,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0%,本次增 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本次增持主体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 增持前持有公司 占公司总股本的 序号 姓名 职务 股份数量(股) 比例(%) 1 邵长金 董事长 154,218 0.011 2 王文新 董事 62,422 0.004 3 季玉栋 董事、总经理 26,100 0.002 4 张家启 董事、副总经理 18,340 0.001 5 朱学新 监事会主席 55,650 0.004 6 陈西安 副总经理 0 0 7 芦伟 副总经理 0 0 2、上述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 12 个月内未曾披露增持计划。 3、上述增持主体在本公告披露前 6 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增持公司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 司长期价值的认同,为了更好地支持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拟实施增持计 划。 2、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数量: 序号 姓名 最低购买数量(股) 最高购买数量(股) 1 邵长金 45,000 55,000 2 王文新 45,000 55,000 3 季玉栋 45,000 55,000 4 张家启 35,000 45,000 5 朱学新 18,000 22,000 6 陈西安 35,000 45,000 7 芦伟 45,000 55,000 合计 268,000 332,000 3、本次计划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不设定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 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4、本次增持股份锁定期安排:增持计划实施完成后的六个月。 三、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增持计划的增持主体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集 中竞价方式合计增持公司股份 290,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0%,本次增持计 划已实施完成。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增持前 本次增持后 是否超过 增持数量 增持计划 姓名 股数 占总股本 (股) 股数 占总股本 数量下限 (股) 比例 (股) 比例 邵长金 154,218 0.011% 50,200 204,418 0.014% 是 王文新 62,422 0.004% 45,100 107,522 0.007% 是 季玉栋 26,100 0.002% 50,000 76,100 0.005% 是 张家启 18,340 0.001% 35,000 53,340 0.004% 是 朱学新 55,650 0.004% 20,000 75,650 0.005% 是 陈西安 0 0% 40,000 40,000 0.003% 是 芦伟 0 0% 50,000 50,000 0.003% 是 四、关于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免于发出要约情形的说明 本次增持由公司控股股东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鹭集 团”)的一致行动人邵长金、王文新、朱学新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共计增持 115,300股,占公司总股本0.008%。本次增持前,公司控股股东白鹭集团及一致 行动人邵长金、王文新、朱学新合计控制新乡化纤30.188%的股份;本次增持完 成后,白鹭集团及一致行动人邵长金、王文新、朱学新合计控制新乡化纤 30.196%的股份,白鹭集团仍为新乡化纤控股股东,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 股东发生变化。 公司控股股东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一致行动人之邵长金先生、王文新 先生、朱学新先生的本次增持行为满足《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四)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年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免于发出要约 的条件。 经核查,白鹭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新乡化纤的股份,超过公司已发行股 份的 30%,且已超过一年,本次增持前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公司已发行的 2% 的股份。本次增持亦未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符合上述规定,白鹭集 团及一致行动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亦出具了的《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化纤股 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免于要约收购义务的核查意见》专项核查意见。 律师核查后认为,新乡化纤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 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符合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本 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新乡化纤控 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五、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 2、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成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 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3、相关增持主体承诺:本次增持的董事、监事、高管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在增持计划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进行内幕 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和短线交易。 4、本次增持为增持主体的个人行为,不构成对投资者的投资建议,敬请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本次增持人员出具的《关于增持计划实施结果的书面说明》。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