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亚律法字(2024)第 05-09 号 二○二四年五月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发行人”或 公司”或 新乡化纤”)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 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作为发行人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A 股) 以下简称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或 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发行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 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 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 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 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 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 深交所”) 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 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 意见书如下。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一)董事会的批准 1、2022 年 5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 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 发行有关的议案,并决定将上述议案提请发行人于 2022 年 6 月 7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鉴于中国证监会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发布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2023 年 2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 议案》等议案,按照注册制相关规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进行了补充 调整。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相关议案无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3、2023 年 3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了《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 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原有 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 即延长至 2024 年 6 月 7 日)。除延长上述有效期 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并决定将(《关于延长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议案》等议 案提请发行人于 2023 年 4 月 11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股东大会的批准与授权 1、2022 年 6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 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 次发行相关议案。 2、2023 年 4 月 11 月,发行人召开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 权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的议案》等议案,决定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原有效 期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 即延长至 2024 年 6 月 7 日)。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批通过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第 36 号令)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尽快确定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合 理持股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豫国资产权[2019]27 号)之规定,公司控股股东 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白鹭集团”)于 2019 年 9 月 6 日召开了 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对所控股上市公司 新乡化纤) 合理持股比例的议题》,确定白鹭集团对公司的合理持股比例为 25%,并上报新 乡市财政局,经新乡市财政局转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该委 员会于 2020 年 4 月 10 日出具了《省政府国资委关于明确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所持新乡化纤合理持股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豫国资产权[2020]7 号),原 则同意新乡市财政局上报的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控股新乡化纤 25%的 合理持股比例确定结果。 2022 年 5 月 25 日,白鹭集团出具了《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新鹭[2022]20 号),同意本次发行股票之方案;2023 年 2 月 27 日,根据注册制最新规定,白鹭集团出具了《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批复》 新鹭[2023]7 号),同意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方案。 四)深交所审核通过 2023 年 3 月 22 日,深交所出具《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 息披露要求。 五)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2023 年 5 月 12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23〕1071 号),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六)查验及结论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查验了发行人第十届董事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及 其他会议资料,深交所出具的意见告知函以及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本次发 行的批复等文件资料。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与授权, 并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一)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 根据发行人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保荐协议》及《承销协议》,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主承销商”或 保荐人”)担任本次发行的 保荐人及主承销商。 二)本次发行的邀请文件和发送对象 2024 年 4 月 23 日,发行人和保荐人( 主承销商)向深交所报备了(《新乡化 纤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包括截 至 2024 年 4 月 10 日发行人前 20 名股东 剔除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 的关联方,未剔除重复机构)17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42 家,证券公司 28 家,保险机构投资者 21 家;其他投资者 120 家,共计 228 家。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报送上述名单后,共收到 2 名新增投资者的认购意向, 在审慎核查后将其加入到发送认购邀请书名单中,具体如下: 序号 投资者名称 1 陈蓓文 2 福建银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在本所律师见证下,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在 2024 年 4 月 23 日至 2024 年 4 月 26 日上午 9:00 申购报价开始前向上述投资者发送了(《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 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新乡化纤股 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 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等 相关附件。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新增投资者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的要 求,具备认购资格。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 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 本所律师查阅了主承销商向上述对象发出的(《认购邀请书》及其(《申购报价 单》等相关附件。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认购邀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认购对 象与条件、认购时间与认购方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 规则( 包括认购与配售规则、缴款、违约责任等)、股份锁定安排、重要提示等, 还明确约定了中止发行情形和相应处置安排。《申购报价单》的主要内容包括申 报价格、申购资金总额、认购对象同意按发行人最终确认的发行价格、认购金额 和时间缴纳认购款等。 本所认为,《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等法律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地告知了邀请认购对象关于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选择、认购价格确定、数量分配 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信息,内容合法、有效;《认购邀请书》的发送范围符 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认购邀请书》中有关中止发行情形的约定 符合《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具有合理性、必要性。 三)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 1、首轮认购情况 2024 年 4 月 26 日上午 9:00-12:00,经本所律师见证,簿记中心共收到 11 份(《申购报价单》等申购文件。除 1 名投资者因未按时缴纳认购保证金,为无效 申购外,其余参与本次发行的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的要求及时提交相关申 购文件,且及时、足额缴纳认购保证金(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缴纳认购保证金),均为有效申购。上 述投资者的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是否缴 序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是否有 认购对象名称 款认购 号 元/股) 万元) 效报价 保证金 1 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72 5,000 是 是 2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89 3,000 是 是 3.82 4,000 3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不适用 是 3.72 16,000 4 UBS AG 3.74 2,000 不适用 是 5 图木舒克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72 10,000 是 是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选三号股票 6 3.73 2,000 是 是 型养老金产品 3.97 2,200 7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87 2,500 不适用 是 3.73 3,700 8 陈蓓文 3.73 2,000 是 是 3.97 2,600 9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89 4,100 不适用 是 3.75 7,000 10 福建银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75 3,300 否 否 4.11 2,000 11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89 4,000 不适用 是 3.73 6,000 上述参与询价的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金额为 56,700 万元,申购总金额未达到 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募集资金金额上限 90,000 万元,且有效申购数量未超 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数量上限 241,935,483 股,发行人与保荐人( 主 承销商)协商决定启动追加认购程序。 2、追加认购情况 经协商确定,本次追加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3.72 元/股,追加认购的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26 日收到(《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追加认购邀 请书》 以下简称(《追加认购邀请书》”)后至 2024 年 4 月 29 日 17:00 前的任一 交易日的 9:00-17:00。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已参与首轮认购且提交有效申购报价的投资者外,其余参 与追加认购的投资者应缴纳的认购保证金金额为 100 万元。参与首轮认购的投资 者不需要额外缴纳认购保证金。 在本所律师见证下,保荐人( 主承销商)共向 239 名特定投资者发送了(《追 加认购邀请书》及其相关附件,包括 230 名首轮认购时已发送过《认购邀请书》 的投资者,和 9 名表达了追加认购意向的新增投资者。新增投资者名单具体如 下: 序号 投资者名称 1 新乡新投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2 贺爱轩 3 龚宏伟 4 林秋浩 5 潘海强 6 杨宝如 7 海南纵贯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 黄旭盛 9 马丹娜 截止 2024 年 4 月 29 日 17:00,发行人和保荐人 主承销商)共收到 14 份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追加申购报价单》 以下简称(《追 加申购报价单》”)。参与追加认购的投资者均按(《追加认购邀请书》的要求及 时提交相关申购文件,且及时、足额缴纳认购保证金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已参与首轮认购且提交有效 申购报价的投资者无需缴纳认购保证金),均为有效申购。投资者具体申购报价 情况如下: 是否缴 序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是否有 认购对象名称 款认购 号 元/股) 万元) 效报价 保证金 1 福建银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72 5,000( 是 是 2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72 600( 不适用 是 3 贺爱轩 3.72 (2,000 是 是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驯鹿 95 4 3.72 700 是 是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海南纵贯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纵贯富 5 3.72 3,000 是 是 衍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6 潘海强 3.72 500( 是 是 7 林秋浩 3.72 1,500( 是 是 8 杨宝如 3.72 2,500( 是 是 新乡新投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 9 3.72 4,000( 是 是 限合伙) 10 陈蓓文 3.72 300( 不适用 是 11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72 1,400 不适用 是 12 黄旭盛 3.72 2,000( 是 是 13 马丹娜 3.72 2,600( 是 是 14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72 4,100( 不适用 是 经主承销商与本所律师核查,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报价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产 品不存在( 发行人和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认购”的情 形。 四)本次发行的定价和配售结果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和(《追加认购邀请书》 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 为 3.72 元/股,发行数量为 233,602,144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868,999,975.68 元。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21 家,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序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 锁定期 发行对象名称 号 股) 元) 月) 1 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3,440,860 49,999,999.20 6 2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064,516 29,999,999.52 6 3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3,010,752 159,999,997.44 6 4 UBS AG 5,376,344 19,999,999.68 6 5 图木舒克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6,881,720 99,999,998.40 6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选三 6 5,376,344 19,999,999.68 6 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 7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709,676 50,999,994.72 6 8 陈蓓文 6,182,795 22,999,997.40 6 9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838,709 110,999,997.48 6 10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129,032 59,999,999.04 6 11 福建银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3,440,860 49,999,999.20 6 12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12,903 5,999,999.16 6 13 贺爱轩 5,376,344 19,999,999.68 6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驯 14 1,881,720 6,999,998.40 6 鹿 95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海南纵贯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纵 15 8,064,516 29,999,999.52 6 贯富衍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6 潘海强 1,344,086 4,999,999.92 6 17 林秋浩 4,032,258 14,999,999.76 6 18 杨宝如 6,720,430 24,999,999.60 6 新乡新投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19 10,752,688 39,999,999.36 6 有限合伙) 20 黄旭盛 5,376,344 19,999,999.68 6 21 马丹娜 6,989,247 25,999,998.84 6 合计 233,602,144 868,999,975.68 - 五)本次发行的认购协议签署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 21 名发行 对象签署《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认购协议》 以下简称 《认购协议》”)等文件,该协议对股份认购数量、认购价格、限售期、违约责 任等进行约定。 六)本次发行的缴款与验资 2024 年 4 月 30 日,主承销商向 21 名获配对象发送了《新乡化纤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 以下简称 缴款通知书”),获配对象根 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向主承销商指定的本次发行缴款专用账户及时足额缴纳 认购款项。本次发行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2024 年 5 月 9 日出具的《验资报 告》 大信验字[2024]第 16-00003 号)审验,截至 2024 年 5 月 8 日止,发行人 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233,602,144 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价 格 3.72 元。本次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总额为 868,999,975.68 元,扣除与本次发 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14,473,633.24 元 不含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人 民币 854,526,342.44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233,602,144.00 元,增加 资本公积人民币 620,924,198.44 元。 七)查验及结论 本所律师就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本所律师查验了主承销商与发 行人签订的《保荐协议》及《承销协议》,报备的发行方案文件、主承销商发送 的《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缴款通知书》,投资者的保证金缴纳凭证 以及发送的(《申购报价单》《追加申购报价单》,发行人与投资人签署的(《认购协 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同时,检索了认 购对象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备案信息、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发行过程中,《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的发送、投资者申购报 价 含追加报价)、定价和配售、《认购协议》的签署及《缴款通知书》的发出、 缴款及验资等发行的过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发 行方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 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三、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一)认购对象的主体资格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薄记配售结果表、发行对象提供的申购资料并经本所律 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s://www.gsxt.gov.cn/),本次发行最 终确定的认购对象合计 21 名,该等认购对象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 件,具有认购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且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未超过 35 名,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认购 对象登记备案情况如下: 1、无需备案的情形 UBS(AG 为合格境外投资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试 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规定的私募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无 需履行相关的私募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登记备案手续。 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图木舒克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银丰创业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和新乡新投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以自有资金 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 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私募 基金登记备案手续。 陈蓓文、贺爱轩、潘海强、林秋浩、杨宝如、黄旭盛和马丹娜为中国国籍自 然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无需办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 案手续。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华泰优选三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参与本 次发行的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试行)》规定 的需要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证券公司,已取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其认购资金为自有资金,无需履行相关的私募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登记备案手续。 2、需要备案的情形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驯鹿 95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海南纵贯私 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纵贯富衍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 办法》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完成 了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手续,其管理人已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上述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产品中,公募基金不属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 金登记备案办法》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规范的 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资产管理 计划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 三)关联关系核查 根据本次发行认购对象提供的投资者信息及在其提交的《申购报价单》《追 加申购报价单》中作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最终获配的投资者不包 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四)查验及结论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取得了薄记配售结果表、认购对 象提供的申购资料,检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了认购对象私募基 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均具备参与本次发行的主体资 格且未超过三十五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与 授权,并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2、本次发行过程中,《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的发送、投资者申 购报价( 含追加报价)、定价和配售、《认购协议》的签署及(《缴款通知书》的发 出、缴款及验资等发行的过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 发行方案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 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3、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均具备参与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且未超过三十五名,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尚需办理因本次发行引起的新增股份登记、 上市手续,以及注册资本增加、章程修改等事宜的市场主体登记或备案手续,并 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鲁鸿贵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安玉斌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 周耀鹏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