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吴春芳女士、王幽深先生、叶 森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吴春芳女士、王幽深先生、叶森先生的任职经历 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 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 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