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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钽业: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9-14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4-047 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议案 1 为关联交易,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中色(宁
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已回避表决。中色(宁夏)东方
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201,916,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9.97%。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9 月 13 日 14:4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24 年 9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3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
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包玺芳董事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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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 199 人,代表股份
226,581,2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473%。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01,916,8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965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98 人,代表股份
24,664,4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818%。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98 人,代表股份 24,664,40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818%。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秘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律师出席了
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议案 1.00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
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451,8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1380%;反对 176,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7158%;弃权 36,04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451,8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80%;反对 176,55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58%;弃权 36,049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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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 2.00 关于 2024 年度开展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6,318,6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841%;反对 207,6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6%;弃权 54,94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401,8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353%;反对 207,651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19%;弃权 54,949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28%。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庆国、刘宁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
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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