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 邮编:100022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李冬梅、赵沁妍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审 议事项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已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公司已向本所 及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 任何隐瞒、遗漏,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 出具并提供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安泰科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 1 法律意见书 决定于 2024 年 9 月 18 日下午 14:00 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 年 8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 上刊登《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 告》,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 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18 日 14:00 在公司总部会议室(北京 市海淀区学院南路 76 号)召开现场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军风先生主持。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4 年 9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8 日 9:15-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统计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40 人,代表股份 370,579,30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5.266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 人,代表股份 364,366,724 股,占公司总 股份的 34.6756%;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39 人,代表股份 6,212,57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5912%。 除上述人员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总 2 法律意见书 经理和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上刊登《安泰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和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 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亦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履行了以下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 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现场会议 表决票当场清点、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了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 3.经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经合法表决通过。本次股 东大会未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3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具体的表决结果 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69,940,2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275%;反对 49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46%;弃权 140,40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2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9%。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573,477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128%;反对 498,7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273%;弃权 140,402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26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65,336,0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851%; 反对 5,100,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763%;弃权 143,202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86%。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69,277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018%;反对 5,100,100 股,占出席本 4 法律意见书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0931%;弃权 143,202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05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65,339,8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861%; 反对 5,09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752%;弃权 143,202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86%。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73,077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630%;反对 5,096,3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0320%;弃权 143,202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050%。 4.《关于修订<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65,334,0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846%; 反对 5,09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761%;弃权 145,602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3%。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67,277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697%;反对 5,099,7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0867%;弃权 145,602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437%。 5 法律意见书 5.《关于修订<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65,340,0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862%; 反对 5,09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752%;弃权 143,202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86%。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73,277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662%;反对 5,096,1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0287%;弃权 143,202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050%。 6. 《关于修订<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65,339,5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861%; 反对 5,09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753%;弃权 143,402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87%。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72,777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582%;反对 5,096,4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0336%;弃权 143,402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083%。 7. 《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69,962,2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35%; 反对 488,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17%;弃权 129,002 股(其 6 法律意见书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48%。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595,477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669%;反对 488,1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566%;弃权 129,002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076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7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李冬梅: 颜克兵: 赵沁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