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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越秀资本: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1-16  

证券代码:000987       证券简称:越秀资本     公告编号:2024-059



          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
别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2024 年 11 月 9 日在《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
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53)
和《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
编号:2024-055),现将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情况
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5:0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15-9:25 和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
融中心 63 楼公司第一会议室。
    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恕慧。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
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
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5,017,132,462 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持有公司股份 18,269,991 股,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为 4,998,862,471 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729 人,代
表股份 3,921,156,7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441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8 人,代表
股份 2,947,804,5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9695%;
出席网络投票的股东 721 人,代表股份 973,352,254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71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721
人,代表股份 154,895,6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98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 人,
代表股份 340,5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8%;出
席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19 人,代表股份 154,555,062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918%。
    3、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4、见证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919,143,2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6%;反对 1,278,635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6%;弃权 734,886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8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2,882,1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001%;反对 1,278,6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55%;弃权 734,88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44%。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关于<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核心人员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912,627,9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32%;反对 4,703,545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00%;弃权 655,513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6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9,536,6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402%;反对 4,703,5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366%;弃权 655,51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32%。
    因利益相关,关联股东王恕慧、杨晓民、吴勇高回避本议案
的审议与表决。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关于<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核心人员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912,983,9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23%;反对 4,665,011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91%;弃权 338,092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8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9,892,5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700%;反对 4,665,0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117%;弃权 338,09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83%。
    因利益相关,关联股东王恕慧、杨晓民、吴勇高回避本议案
的审议与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及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组成人员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911,251,9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74%;反对 9,279,285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66%;弃权 625,515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4,990,8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055%;反对 9,279,2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907%;弃权 625,51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38%。
    本议案获得通过,周水良先生即日起当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董事,任期至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日止。
    (五)审议《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行债券及资产证券化
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917,908,0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71%;反对 2,749,481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1%;弃权 499,213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27%。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越秀金融国际向关联方借款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57,414,6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94%;反对 3,260,337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88%;弃权 495,613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1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1,139,7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752%;反对 3,260,3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049%;弃权 495,61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00%。
    关联股东广州越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企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王恕慧、杨晓民回避本议案的审议与表决。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刘楚欣、常天行。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