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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诚志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4-03-02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诚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判断所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
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
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本制度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照《股票上
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
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本制度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
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业务属于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九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议程序:
    (一)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暂缓、
豁免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当及时报送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申请,经部
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提交公司证券事务部,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证券事务部对拟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
信息披露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必要时可要求相关部门会签,之后向公司董事会
秘书提交;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进行审批;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
    第十条 经内部审议程序后,认为不符合暂缓、豁免信息披露条件的,公司
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对符合《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作出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处理的,应当建立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台账。公司证券事务部对暂缓、豁免
信息披露事项的内容、原因、期限(如适用)等信息进行登记,并由其负责妥善
归档保管。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要切实履行信息的保密义务,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签
署保密承诺。
    第十二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披
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内部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股
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处理的,或者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
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
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的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一致的,以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