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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诚志股份:关于公司任免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2024-03-22  

证券代码:000990           证券简称:诚志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3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任免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1 日召开第八届
董事会 2024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任免高级管理人员的议
案》,现将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的情况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增强公司经营管理能力,促进公司业务快速发展,根据《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谭斌
(简历附后)先生为公司人事总监。
    经公司总裁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高级管理
人员三名,具体情况如下:
    1、聘任邹勇华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常务副总裁,同时免去其公司副
总裁职务;
    2、聘任左皓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副总裁,同时免去其公司总裁助理
职务;
    3、聘任谭斌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同时免去其公司总裁助理职务。
    上述人员的任期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薪酬和绩效管理按公司相关
管理制度及现行标准执行。
    因工作需要,免去李庆中先生公司常务副总裁职务、免去杨永森先生公司
副总裁、人事总监职务。李庆中先生、杨永森先生将继续担任公司控股子公司
诚志永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庆中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杨永森先生通过珠海志
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26,629 股,其离任后将继续
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公司对李庆中先生在担任公司常务副总裁、杨永森先生在担任公司副总裁、
人事总监期间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2 日
   附件:
   邹勇华先生,1970 年 9 月生,会计师,硕士,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EMBA
在读。曾任诚志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法务部副总经理,证券事务部总经理,财务
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专务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副总裁、财务总监等。现任诚志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截至
目前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92,156 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
关联关系;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左皓先生,1979 年 10 月生,博士,美国康涅狄格大学神经生物学专业毕
业。曾任中信医疗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医疗投资部副主管,诚志股份有限公
司战略规划与投资发展部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总裁助理等。现任诚志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截至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与持有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
件。


   谭斌先生,1980 年 3 月生,高级工程师,博士,清华大学化学工程系化学
工程与工艺专业毕业。曾任中国石油宁夏石化公司炼油厂副厂长,神华宁夏煤
业集团煤制油公司总工程师,北京诚志永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诚志股
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等。现任诚志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人事总监。截至目前
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稽查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
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符合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