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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炬申股份:股东会议事规则(2024年11月修订)2024-11-29  

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11 月修订)
                       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能够
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关于
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
   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勤勉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
法履行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
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其他
地点。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
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在符合相关规则要求的情形下,
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全体董
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独立董事在提议前应
征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
他用途。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
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本条款所涉及期限的计算,包括发出公告的当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召集人;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公
司上市后,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
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由
公司董事会或其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
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如适用)。候
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以及符合任职资格,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各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
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时。
   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接受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或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
   第三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
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董事会、独立董事、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等对本次股东会征集投票权的,
鼓励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所有议案征集,如仅对部分议案征集投票权,公司应
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提示在未被征集投票权的议案表决中,如被征集人或其代理
人未另行表决,所持有的该部分表决票将视为弃权票。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在股东会召开前,应对关联股东做出回避的决定。股东会在审
议有关联交易的事项时,主持人应向股东会说明该交易为关联交易,所涉及的关
联股东以及该关联股东应予回避等事项;关联股东投票表决人应将注明“关联股
东回避表决”字样的表决票当即交付会议投票表决总监票人;然后其他股东就该
事项进行表决。
    (二)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没有回避的,其他股东有权向会议主持人申请该有
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并说明回避事由,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决定是否回避。会议主持人不能确定该被申请回避的股东是否回避或有关
股东对被申请回避的股东是否回避有异议时,由全体与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决定该被申请回避的股东是否回避。
    (三)关联股东未获准参与表决而擅自参与表决,所投之票按作废票处理。
    (四)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
行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
票制度;股东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
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通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前提出董事、监
事候选人人选。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
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公司董事、监事人选履行任何批准
手续。
   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监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监事)选票数的
最高限额。在执行累积投票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
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监事)后表明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
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总数超过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数,则该选票无效;
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总数不超过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数,则该选票
有效。
   董事(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一位当
选董事(监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所持股份的半数。
   对得票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若同时当选超出董事(监事)应选人数,
需重新按累积投票选举方式对上述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若一次累积投票未选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人数,对不够票数的董
事(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
   第四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
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一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决议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本
次股东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的会
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
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以公司的经营发展为中心,把握市场机遇,保证公司经营顺利、高效
地进行;
    (三)遵循灵活、务实的原则,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
避免过多的繁琐程序,保证公司经营决策的及时进行;
    (四)不得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 下列交易事项应由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的;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
    (七)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并
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
审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
上述规定:
   1.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
   2.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章 其他
   第六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低于”“多于”,不
含本数。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由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本规则的解释权由董事会行使。


                                                 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