炬申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11月修订)2024-11-29
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4 年 11 月修订)
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
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
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
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事宜,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
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
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
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九条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其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
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
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
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
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
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
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
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
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
关风险。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
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股份锁定与解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
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根据相关规定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
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
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五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
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
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
售。
第十七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
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相关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
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
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
先披露减持计划,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
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
区间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
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
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
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
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
划。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
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
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
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披露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
管理制度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由证券
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持有、买卖本
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
以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给予公司内部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管理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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