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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炬申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11月修订)2024-11-29  

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4 年 11 月修订)
                   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非独立董事
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
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炬申物流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
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
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
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
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
据相关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免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
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前述所指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
管理专业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或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
格,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的人士。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召集人。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八条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
(以下统称“提名人”)可以提出符合任职条件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由股东会选
举产生。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
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条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
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以及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
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公
司可以实行差额选举,具体实施细则由公司章程规定。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
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
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
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
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
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
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
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所负的诚信义务不因其任期结束而终止,其对公司商业
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有效。其他义务的持续期应根据公平的原则决
定,取决于事件发生时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形和
条件下结束。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独立董事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
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
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十九条所
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
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
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
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
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
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上市公司核实。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
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五章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保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履职条件,以保证独立董事有
效行使职权。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
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
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
况。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
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
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行使职权时,根据情况需要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
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除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
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
益。
    第二十八条 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可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
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保险费用由公司支付。但独立董事因
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
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