炬申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11月修订)2024-11-29
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11 月修订)
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及其
成员的行为,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更好地保
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公司董事
会、总经理、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公司任
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或干扰监事和监事会正常行使职权。
第四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
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五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股东代表监事 1 名,职工代表监事 2
名。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由公司监事担任,以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
(三)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作报告;
(五)签署监事会重要文件;
(六)股东会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
推举一名监事履行职务。
第九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
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
依据。
第十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监事会应当提交有关公司过去一年度的工作报告,
内容为: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公司依法运作情况,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及召开
第十一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
知全体监事。
第十二条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开临
时会议,是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确定。但经过半数的监事提议召开的,监事会临
时会议必须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 3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但是遇有紧急
事由时,可以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传
真、电话或者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发出。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等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电话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五条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和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必须亲自签到,
不可以由他人代签。会议签到簿和会议其他文字材料一起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并就有关问题对
相关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被邀请参加监事
会会议人员应参加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在发出会议通知时,议案内容应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
监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条 监事会的决议表决方式为:以记名投票方式、现场举手表决或法
律规定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审议的事项涉及任何监事或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
监事应该向监事会披露其利益,并应回避和放弃表决权。放弃表决权的监事,应
计入参加监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但不计入监事会通过决议所需的监事人数内。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注明该监事不投票表决的原因。
第二十二条 列席监事会会议的董事等非监事人员在监事会上无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
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
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
除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
质性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
的建议性决议,如当董事或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总经理
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会应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当日将监事会决议和会
议记录报送董事会秘书。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
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
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
亦同。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本规则的解释权由监事会行使。
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