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旗新材: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03-04
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
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公司的内
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等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
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
人士。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的任职资格及义务的规定
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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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专门委员会委员内过
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根据本细则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
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
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
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
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
计的协调;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五) 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公司的内控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后
发表专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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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
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
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
部门须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
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
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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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
实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
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
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
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
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
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
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
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
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
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
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
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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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
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
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
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 审阅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
(二) 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
(三) 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
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 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五) 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或者鉴证报告,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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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式;
(六) 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
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 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
作的配合。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
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
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十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
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
述通知时限限制。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主持。
第二十二条 审计工作组应当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
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材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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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
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
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其中独立董事应当书面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
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
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五条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在保障委员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电话方式进行并以传真方式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二十七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及董事会秘书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
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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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情况或者发表意见,但非委员会委员对提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九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应特别注明;
(三) 会议议程;
(四) 委员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者提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
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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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所称“以上”、“至少”、“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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