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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旗新材: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03-04  

             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战略发展需要,提高公司发展规划水平,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

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

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

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

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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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委员会日常工

作联络、会议组织以及准备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上述事项进行检查、评价。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十条 主任委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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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其他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战略委员会决定应

当由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

开。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送达全体委员。但紧急情况下可不

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董事会秘书须向全体

委员提供决策所必需的资料,以便委员科学决策。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战略委员会所作决

议应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

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

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

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四条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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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战略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各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

真等书面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的委员以传真方式签署。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公司相关部门可列席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现场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有书面形

式的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或盖章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列席人员、记录人员对会

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后

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所称“以上”、 “至少”、“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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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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