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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慕士: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4-03-19  

                      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证券代码:001234.SZ                                                  证券简称:泰慕士




         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二〇二四年三月
                    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
益返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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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提示

    一、《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由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慕
士”、“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
《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
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28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666.67 万股的 2.62%。其中,首次授予 239.00 万股,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24%,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额的 85.36%;预留
41.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38%,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
总额的 14.64%。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
股票总额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
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含预留授予部分)的授予价格为 8.94 元/股,在本激
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将根据本
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73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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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不
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
间纳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
定,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
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
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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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
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
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
述工作的,应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
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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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 1

特别提示 .................................................................................................................................... 2

目 录 ........................................................................................................................................... 5

第一章 释义 ...............................................................................................................................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9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11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 13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7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8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23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6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28

第十二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32

第十三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34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 37

第十五章 附则 .........................................................................................................................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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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泰慕士/公司/本公司/
                      指   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
限制性股票            指   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
                           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有资格获得一定数量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
激励对象              指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
                           事、监事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
限售期                指
                           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
解除限售期            指
                           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 1:本激励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
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注 2: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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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中长期激励机制,
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
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
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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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
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
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
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
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
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
负责审核激励对象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监事会应当就变更
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发表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
异,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解除限
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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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
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而确定。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
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技术/
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73 人,具体包括公司及其子公司在职的: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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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也不包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聘
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
分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存在聘用、雇佣或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
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
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
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原则上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
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
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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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
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28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 10,666.67 万股的 2.62%。其中,首次授予 239.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24%,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额的 85.36%;预留 41.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38%,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额
的 14.64%。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
股票总额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
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草案公告日
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在授予前离职或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
量作出相应调整,包括将离职员工或放弃参与员工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
进行分配、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计划公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姓名              职务                                            告时股本总额的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比例
    田凤洪         董事、财务总监              6.00            2.14%             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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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姓名               职务                                              告时股本总额的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比例
     陈静              副总经理                  10.00            3.57%            0.09%
     汪敏              副总经理                   8.00            2.86%            0.07%
     王霞            董事会秘书                   6.00            2.14%            0.06%
 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69 人)                209.00           74.64%            1.96%
            预留部分                             41.00           14.64%            0.38%
              合计                              280.00          100.00%            2.62%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
股本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注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注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
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
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注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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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
                                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
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
《监管指南》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授予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和半
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
项。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激励计划公司不得
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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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生过
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
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一)限售期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
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4 年 9 月 30 日前授出,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
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4 年 9 月 30 日后授出,
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
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
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
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40%
                   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0%
                   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30%
                   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若预留限制性股票于公司 2024 年 9 月 30 日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一致,具体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40%
                   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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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30%
                   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若预留部分在公司 2024 年 9 月 30 日之后授予,则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
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50%
                   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50%
                   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
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
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
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
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规定,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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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该部分激
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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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8.94 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
励对象可以每股 8.94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
日。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 8.94 元/股;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 8.44 元/股。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
同。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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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
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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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
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
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
售,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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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4 年-2026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
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指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3 年净利润为基础,2024 年净利润较 2023 年增长不低于 1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3 年净利润为基础,2025 年净利润较 2023 年增长不低于 2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3 年净利润为基础,2026 年净利润较 2023 年增长不低于 30%
注:1、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剔除股份支付影响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上述解锁安排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3、经公司初步测算,公司 2023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6,397.24 万元,该数据系公司
初步测算的结果,具体数据以公司 2023 年年度的定期报告为准,下同。

       经公司初步测算,公司 2023 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 6,397.24 万元,则
2024 年-2026 年各年业绩考核指标的达成参考值对应为 7,036.96 万元、7,676.69 万元和
8,316.41 万元。1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本激励计
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解除限售考核年
度为 2025-2026 年两个会计年度,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指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3 年净利润为基础,2025 年净利润较 2023 年增长不低于 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3 年净利润为基础,2026 年净利润较 2023 年增长不低于 30%
注:1、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剔除股份支付影响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上述解锁安排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因公
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而使得当年度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则公司将按照激
励计划的规定对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回购注销处理。

       (四)满足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绩效考核规定组织实施,并依

   1
       2024 年-2026 年各年净利润实际达成值以经会计师审计的 2023 年净利润为基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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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
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激励对象才可根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按比例解除限售,个
人考核结果对应的可解除限售比例规定具体如下:

           个人绩效评价结果                     合格                    不合格
           个人解除限售比例                    100%                       0%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合
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的限制性股票可全部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
核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
购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说明

    为实现战略目标并保持现有竞争力,公司决定将 2024-2026 年度净利润增长率设为
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公司选取净利润增值率作为考核指标具有科
学性和合理性,具体如下:

    首先,公司考虑了激励对象来源于采购、生产、销售、研发、管理等各个部门,
相较于收入指标,净利润更能体现不同部门合作成果,因为净利润是一定时期内公司
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所实现的最终财务成果,充分反映了公司的营收能力、成本控制能
力、费用控制能力、管理水平等综合经营能力,同行业公司亦选取净利润作为考核指
标,具有合理性;其次,净利润增长率能够真实反映企业未来增长潜力与发展水平,
能够树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最后,公司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
虑了过去三年公司实际经营成果以及服装行业发展情况,其中,受国内外市场需求疲
软、原材料成本升高、外贸环境错综复杂的影响,公司过去三年经营情况面临一定挑
战,公司业绩呈下降趋势,2021 年-2023 年,公司净利润分别为 9,805.16 万元、
7,684.67 万元和 6,397.24 万元,2023 年净利润较 2021 年净利润下降 34.76%,但公司坚
持转型升级,在综合考虑宏观经济环境、行业竞争情况、公司所处发展阶段及未来发
展规划等基础上,随着宏观经济好转以及公司转型逐渐实现,公司将本次考核指标净
利润增长率设定为 2024 年-2026 年净利润较 2023 年净利润分别增长 10%、20%和 30%,
既具备可实现性,又具备挑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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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公司设定 2024 年-2026 年净利润增长率作为考核指标,综合考虑了净利润
指标、指标实现的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设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
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考核情况,
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
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
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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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
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
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
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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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
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
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
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
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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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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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
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
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
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
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
则由公司按照回购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并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公司以授予日股票收盘价与授予价
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成本,并将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
支付费用。

    三、预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的
股份支付费用,该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
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公司 2024 年 5 月初授予权益,则 2024 年-2027 年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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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见下表:

首次授予限制性
                   总费用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股票数量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股)
    239.00         2,153.39        933.14         825.47       323.01         71.78
注 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股价和授予数
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注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受各期解除限售数量的估计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公允价值的预测性影响,公司预
计的成本总额会与实际授予日确定的成本总额存在差异。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
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
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
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
的费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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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
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本激
励计划管理与调整,以及本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等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
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
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
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五)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
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
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
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
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
限制性股票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等事宜。

    (七)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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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
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八)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
《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
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
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当
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
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否则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六)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
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
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
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
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七)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
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实施本计划的相关事宜,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登记完
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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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
登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
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
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注
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公
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
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
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
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
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
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四)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前后方案的修订情况对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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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
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二)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三)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并注销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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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
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
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
造成激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
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公司可以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
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六)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
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具有的其
他权利和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
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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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五)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
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
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公
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六)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
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
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七)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交纳个人所得
税及其它税费。激励对象依法履行因本激励计划产生的纳税义务前发生离职的,应于
离职前将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至公司,并由公司代为履行纳税义务。公司有权
从未发放给激励对象的报酬收入或未支付的款项中扣除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八)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
利益返还公司;

    (九)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
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
事项;

    (十)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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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继
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计划是否作出相应变更
或调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
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
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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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董事会可以决
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人员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在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内职务调动,但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员工或公司董事会认定的符合条件的其他激励对象,
则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解除限售;但激
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
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在限售期内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
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自离职之
日起,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其已获授的权益仍然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
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但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
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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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丧
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解除限售,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
除限售条件,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六)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继承人继承,并按
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解除限售;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
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七)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
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
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
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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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
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
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回购价格=授予价格或经调整后授予价格×(1+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议案之日
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议案之日距离限制性股票
授予完成登记之日的天数÷365 天)。

    注:从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含当天)起计算利息到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议案之
日(不含当天),不满一年按照六个月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满一年不满两年按照
一年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满两年不满三年按照两年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存款利
率计算。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
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具体
调整方法参见本草案“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一)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数量及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与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二)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
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回购注销的程序

    (一)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之后,方可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实施,且应当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时,应当将相应的回购款
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再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办理回购注销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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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五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三、本激励计划依据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发生变化
的,适用变化后的相关规定。




                                        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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