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慕士: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2024-05-09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上海市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23 楼
电话:021-5598 9888 传真:021-5598 9898 邮编:200080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泰慕士/公司 指 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
《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指
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
定数量的公司股票,并在该等股票上设置一定期限的限
限制性股票 指
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
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相关人员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本次授予 指
行为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公司法》 指 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自 2018 年 10 月 26 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证券法》 指 2019 年 12 月 28 日修订,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6 年 5 月 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年第 6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 2018 年 8 月 15 日中国
《管理办法》 指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时现行有效的《江苏泰慕士针纺科
《公司章程》 指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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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
《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 指 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
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本法律意见中,仅为区别表述之目的,
中国 指
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
法律、法规 指
法规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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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2F20240104-00002 号
致: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泰慕士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泰慕士的委托担任泰
慕士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就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
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泰慕士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
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3.本所承办律师同意泰慕士自行引用或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所
承办律师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中的相关内容,但泰慕士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其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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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本所承办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泰慕士的保证:即其已向本所承办
律师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足以
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向本所承办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
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
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
件。
5.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承办
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
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6.本所仅就与泰慕士本次授予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
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财务分析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
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中对于有关报表、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文件中的某些数据和
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
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内容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
资格。
7.本法律意见仅供泰慕士为实施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对泰慕士本次授予相关事项所涉及的
有关事实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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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公司 2024 年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议;2.查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决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3.查阅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4.查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 2024 年第四次会议决议;5.查阅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6.查阅《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7.查阅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8.查阅《激励计划》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2024 年 3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并同意提交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同日,公司独立董事蔡卫华、傅羽韬已就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
本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等事项召开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发表
了意见,同意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并同意提交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二)2024 年 3 月 1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三)2024 年 3 月 18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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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激励计划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并确认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认
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四)2024 年 3 月 19 日至 2024 年 3 月 28 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
名单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届满之日,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五)2024 年 4 月 3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
议案。此后公司董事会出具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
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六)2024 年 5 月 8 日,公司独立董事蔡卫华、傅羽韬已就本次授予相关
事项召开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发表了意见,同意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并同意提交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授予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本次授予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
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激励计划》;2.登
录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询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3.查阅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3]第
ZA11411 号《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4.取得公
司出具的书面声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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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公司和激励对象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公
司方可依据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声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相关情形。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可依据本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进行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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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激励计划》;2.查
阅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会议决议;
3.查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 年第四次会议决议;4.登录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询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5.取得公司出具
的书面声明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
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二)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 年第四次会议、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4 年 5 月 8
日。
(三)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声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为交易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是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且不在下列任一期间: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2.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报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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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激励计划》;2.查
阅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的会议决议;3.查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
年第四次会议决议;4.登录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询本激励计划
相关公告;5.取得公司出具的书面声明等。
根据公司提供的书面声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
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具体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共计 73 人,包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及其
子公司在职的(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不包
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39.00 万股,占《激励计划》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 2.24%,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 占限制性股票 占公告日公司股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总量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万股) (%) (%)
田凤洪 董事、财务总监 6.00 2.14 0.06
陈静 副总经理 10.00 3.57 0.09
汪敏 副总经理 8.00 2.86 0.07
王霞 董事会秘书 6.00 2.14 0.06
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69 人) 209.00 74.64 1.96
合计 239.00 85.36 2.24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
超过公司股本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
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注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注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
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
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注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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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授予的授予价格为 8.94 元/股。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次授予
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即 8.94 元/股;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即 8.44 元/股。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合法、有
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一)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可依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进
行授予。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后生
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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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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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沈宏山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王浚哲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朱芷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