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达股份: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2024-11-05
证券代码:001239 证券简称:永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6
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
一届监事会任期已经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监事
会换届选举。
公司于2024年11月4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监事会同意提名张亚军先
生、刘权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于2024年11月4日召开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与会职工代表认
真审议,一致通过选举潘浩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详见附
件)。
上述《关于提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尚需提交
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表决。第二届
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
举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自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及职工代表监事人数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和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人数的比例未低于监事会
成员的三分之一。
为确保公司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公司第二届监事会成员就任前,第一届监
事会全体成员仍将继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忠实、勤勉地履行监事义务和职责。
特此公告。
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11月5日
附件: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1、张亚军先生,中国国籍,1981年6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住权,毕业于湖
南师范大学,本科学历。2004年6月至2008年3月担任圣象集团湖南分公司部门经
理;2008年6月至2015年1月担任湘潭永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销售部部长;2015
年3月至2016年8月担任湖南曜东聚能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2016年9月至2017年6
月担任长沙远大住宅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市场经理;2018年4月至2019年6
月担任湖南西交智造科技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2021年4月至今担任湘潭永达机
械制造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亚军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作为公司管理人员通
过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股,参与公司发行上市的战略配售。
张亚军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等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禁止
任职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
2、刘权先生,中国国籍,1986年9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长沙
民政职业技术学院电子商务专业。2010年5月至2017年12月,任职于湘潭永达机械
制造有限公司供应部;2018年1月至2021年2月,担任湘潭市新塘湾菜业有限公司
总经理;2021年2月至今,担任湘潭永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供应部部长。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权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等情形,不
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
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潘浩先生,中国国籍,1990年2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住权,大专学历,2010
年10月至2014年7月在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下料车间任数控下料工,
2014年8月至今担任湘潭永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采购部采购主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潘浩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等情形,不
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
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