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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亿道信息: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1月)2024-01-16  

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一月
                 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
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
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
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
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
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
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1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
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
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
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
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
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
为共同一方。



                                    2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
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
用途使用。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
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
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
当利益。
    公司从专户调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相关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
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首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
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总监审核,并由总经理在董事会授
权范围内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3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
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公司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
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六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
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
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监事会、保荐机
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
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
司债券等。
    第十九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4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
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
常进行的措施;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前,应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并披露,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并在公告中披露以下内容:
    (一)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
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二)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 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
超过十二个月,且投资产品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于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
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
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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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
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报
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
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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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
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
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
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
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前述第一款履行相应
程序。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
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公司若要申请发行证券,且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
个会计年度的,董事会应按照《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编制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发行申请文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的
最近一次(境内或境外)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就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报告作出决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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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本
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
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
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
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
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
等。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格式指
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
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是否存在差异。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
费用。
    第三十七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保荐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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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调查中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
风险的,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
于”“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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