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科精技:关于签订塘厦镇田心路180号地上建筑收储补偿协议的公告2024-08-02
证券代码:001319 证券简称:铭科精技 公告编号:2024-032
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田心路 180 号地上建筑收储补偿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本次收储事项概述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0 日披露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位于东莞市塘厦镇田心路 180 号的土地、厂房等,被东莞市塘厦镇人民政
府(以下简称“塘厦镇政府”)进行收储,并于近期完成全部土地征收手续后告
知公司,具体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关于公司所使用地块停止补办 手续并
被政府收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
偿条例》和《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等相关法规政策 规定及
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经充分协商,公司与塘厦镇政府、东莞市 塘厦镇
田心股份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田心社区”)共同签署《地上建筑物征收协议
书》,本次涉及房屋及附属物收储补偿款共计 1,700.00 万元人民币。
2024 年 7 月 31 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全票通
过《关于签订田心路 180 号地上建筑收储补偿协议的议案》。本次交易不构成关
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且
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本事项 仍需获
得交易对方有权决策机构批准。
二、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 东莞市塘厦镇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1900007345538G
地址:东莞市塘厦镇迎宾大道 9 号
负责人:任奎
(二) 东莞市塘厦镇田心股份经济联合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281809956P
地址:东莞市塘厦镇田心管理区
负责人:叶国雄
经查询,上述交易对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不存在产权、 业务、
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 利益倾
斜的其他关系。
三、 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 交易标的地址及面积
本次收储的地址为东莞市塘厦镇田心路 180 号。建筑物面积 26454.69 平方
米(包括 5 栋建筑物)。该土地使用权人为塘厦镇人民政府,房屋所有权人为铭
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 交易标的权属状况说明
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
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 情况。
(三) 交易标的账面价值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东莞市塘厦镇田心路 180 号土地租赁、房屋权属
的公司财务账面净值为 578.04 万元人民币。
(四) 交易标的评估情况
广东均安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均安房评(2024)A 字 102 号
《房地产评估报告》,对公司在东莞市塘厦镇田心路 180 号地上建筑物进行评估,
本次评估对象范围包括上述建筑物所有权,包含估价对象与其功能相匹 配的、
附着在建筑物上、不可移动的装饰装修和设施设备的价值,不包含土地 使用权
价值、动产、债权债务、特许经营权等其他财产或权益。
估价结果为:截至估价期日 2023 年 7 月 2 日,采用成本法的评估方法,对
估价对象的市场价值进行测算。经测算,确认估价对象评估 总 价 值 为
20,282,938.00 元人民币,评估建筑总面积为 26454.69 平方米,具体详见《房
地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鉴于公司在东莞市塘厦镇田心路 180 号地上部分建筑物通过临建手续于
1996 年建成,未纳入本次收储范围,且不符合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
部门的安全鉴定标准,该部分建筑物属于危险建筑物且拆除成本较高。 经充分
协商,公司与塘厦镇政府、东莞市塘厦镇田心股份经济联合社(以下简 称“田
心社区”)共同商讨决定本次涉及房屋及附属物收储补偿款共计 1,700.00 万元
人民币。
四、 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合同名称及主体
合同名称:《地上建筑物征收协议书》
甲方:东莞市塘厦镇人民政府
乙方: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东莞市塘厦镇田心股份经济联合社
(二) 补偿内容金额及付款方式
根据广东均安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乙方所有的建筑物进行 评估,
评估总额为人民币 2028.2938 万元。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甲方按照人民币 1700 万元征收位于塘厦镇田心
社区田心路 180 号的土地上乙方所有的建筑物,甲方须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
个月内向乙方支付完毕。
本次补偿为一次性包干补偿,乙方、丙方日后均不得再就位于塘厦 镇田心
社区田心路 180 号的征收土地范围上的建筑物向甲方或其他任何单位主张任何
补偿。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甲方将上述补偿款支付至乙方上述指定的银行 账户,
即视为甲方已完成本合同约定支付义务,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或者形 式向甲
方主张任何权利。
(三) 争议的处理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任何
一方可向该建筑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可协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 等法律
效力。因乙方、丙方违约,导致甲方为解决纠纷、追究违约责任而产生 的所有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诉讼担保费、保全费、执行费、公 证费、
鉴定费、差旅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五、 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截止公告日,公司仍可继续使用东莞市塘厦镇田心路 180 号相关厂房,未
收到要求搬离的明确时间,不存在停工停产等情况,预计短期不会对公 司的生
产、交付产生影响。本次收储预计将于 2024 年度内实施。经公司初步测算,本
次收储预计为公司 2023 年度带来税前收益约人民币 1,100.00 万元。具体会计
处理和对相关财务数据最终影响金额,须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 为准。
六、 风险提示
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事项的进展情 况及时
进行信息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 备查文件
1、 《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 《地上建筑物征收协议书》;
3、 均安房评(2024)A 字 102 号《房地产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