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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铭科精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1-16  

 证券代码:001319           证券简称:铭科精技          公告编号:2024-056


                       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 本次股东大会部分议案对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
公司董监高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2024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五)14:30

     2、 召开地点:东莞市塘厦镇田心路 180 号办公楼 3-1 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赵克非先生

     6、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1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5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
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3:00。

     7、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90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 85,525,9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41,400,000 股的 60.485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84,855,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41,400,000 股的
60.01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8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670,1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41,400,000 股的 0.4739%。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8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6,326,0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141,400,000 股的 4.473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公司股份 5,655,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41,400,000 股的 4.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8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670,14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41,400,000 股的 0.4739%。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5,38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71%;反对 82,6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6%;
弃权 5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18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7.7973%;反对 82,6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1.3064%;弃权 5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896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汤海龙、王茂竹

    (三)结论性意见: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
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
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