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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康口腔: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5-28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第 60 层
电话:020-8928 1168          传真:020-8928 5188
邮编:510623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登康口腔
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
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
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
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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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
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
登《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以及参加网络投
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予以公告。前述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
期均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7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办公楼一楼
报告厅(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 389 号)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邓嵘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27 日上午 9:15-
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27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7,340,621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68.1524%,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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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
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
均为截至 2024 年 5 月 27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16,784,6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7.829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56,021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322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6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654,9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12%。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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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
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及提出临时议案
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
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如下:
     1、审议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7,340,62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7,340,62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7,340,62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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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7,340,62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54,9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

     5、审议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7,340,62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54,9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

     6、审议关于《2023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7,340,62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关于《2024 年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7,340,62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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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7,340,62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54,9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

     9、审议关于 2024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公司股东重庆本康贰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庆本康
壹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自愿回避表决,回避股份为 12,673,400 股。

     表决结果:同意 104,667,22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54,9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

     10、审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7,255,62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276%;反对 8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7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569,9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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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4.8638%;反对 8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
份的 5.136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11、审议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7,340,62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54,9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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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登康口腔护理用
       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肖浩


       负责人:                                      经办律师:

                            何辉                                          张宏瑞




                                                                      2024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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