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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装股份 (00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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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15:00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锡装股份: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2-28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99 号尚嘉中心 12 层、22 层 (200051)
  观韬中茂                         Add: 12F&22F,L'Avenue No.99 XianXia Rd,Changning District,Shanghai,PRC
(上海)律师事务所                                    电话 Tel: +86 21 23563298 传真 Fax: +86 21 23563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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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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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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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化工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

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

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

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有

关文件资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提案、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了审查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上刊登了《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61),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

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联

系方式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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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 14:30 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华谊路 36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曹洪海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

间为 2024 年 12 月 2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7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

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名,代表股份

81,074,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7043%。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

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 100 名,代表股份 1,924,1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9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经核查,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

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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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

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聘任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2,783,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04%;反对 121,1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0%;弃权 94,2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473,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2440%;反对 121,165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743%;弃权 94,2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818%。

     2、审议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

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注销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2,915,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98%;反对 49,055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1%;弃权 34,0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605,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781%;反对 49,055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046%;弃权 34,07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73%。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

行了表决;公司部分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

次股东大会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

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数字;相关计票、监票均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别进行。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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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

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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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

               韩丽梅                                        赵   东




                                                           ____________

                                                             郝伯洋




                                                     2024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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