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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族激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4-10-24  

证券代码:002008                 证券简称:大族激光               公告编号:2024066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

相应变更,无需提交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族激光”)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3 年 10 月 25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的通知》

(财会【2023】2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7 号”),规定“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

划分”、 “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

    2024 年 3 月,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以下简称“企业

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2024”),明确了关于保证类质保费用的列报规定。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及规定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

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分别于2023年10月、2024年3月发布的解释第17 号以及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24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采用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

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

及其他相关规定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颁布的其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及解

释公告。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准则解释第 17 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1)列示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

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企业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

性划分。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

即使企业有意图或者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提前清偿该负债,或者

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提前清偿该负债,该负债仍应归类为非流动负

债。

    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

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根据《企业

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九条(四)对该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应当

区别以下情况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具有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才对该

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基于资产负债表日

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进而影响该负债在资产

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


    2)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基于资产负债表

日之后 6 个月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不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与

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
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

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


    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

果该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

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

划分。


    (2)披露


    附有契约条件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的贷款安排,且企业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取决于在资

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应遵循的契约条件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以使报表使用

者了解该负债可能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清偿的风险:


    1)关于契约条件的信息(包括契约条件的性质和企业应遵循契约条件的时间),以及

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2)如果存在表明企业可能难以遵循契约条件的事实和情况,则应当予以披露(如企业

在报告期内或报告期后已采取行动以避免或减轻潜在的违约事项等)。假如基于企业在资产

负债表日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企业将被视为未遵循相关契约条件的,则应当披露这一事实。

    (3)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


    2、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本解释所称供应商融资安排(又称供应链融资、应付账款融资或反向保理安排,下同)

应当具有下列特征: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

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

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

收款期。仅为企业提供信用增级的安排(如用作担保的信用证等财务担保)以及企业用于直

接与供应商结算应付账款的工具(如信用卡)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


    (1)披露

    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1 号——现金流量表》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
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下列信息,以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现金

流量以及该企业流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


    1)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如延长付款期限和担保提供情况等)。但是,针对

具有不同条款和条件的供应商融资安排,企业应当予以单独披露。


    2)报告期期初和期末的下列信息:

    ①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报项目和账面金额。


    ②第①项披露的金融负债中供应商已从融资提供方收到款项的,应披露所对应的金融负

债的列报项目和账面金额。


    ③第①项披露的金融负债的付款到期日区间(例如自收到发票后的 30 至 40 天),以

及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可比应付账款(例如与第①项披露的金融负债属于同一业务或地

区的应付账款)的付款到期日区间。如果付款到期日区间的范围较大,企业还应当披露有关

这些区间的解释性信息或额外的区间信息(如分层区间)。


    3)第 2)①项披露的金融负债账面金额中不涉及现金收支的当期变动(包括企业合并、

汇率变动以及其他不需使用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交易或事项)的类型和影响。企业在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披露流动性风险信息时,应当考虑其是否已

获得或已有途径获得通过供应商融资安排向企业提供延期付款或向其供应商提供提前收款

的授信。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识别流动性风险集

中度时,应当考虑供应商融资安排导致企业将其原来应付供 应商的部分金融负债集中于融

资提供方这一因素。


    (2)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无需披露可比期间相关信息,并且无需在首次执行本

解释规定的年度报告中披露第(1)2)项下②和③所要求的期初信息。企业无需在首次执行

本解释规定的中期报告中披露上述所要求的信息。

    3、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1)会计处理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

  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

  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

  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

  或损失。

      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2)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的规定时,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对《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

  ——租赁》首次执行日后开展的售后租回交易进行追溯调整。


      (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2024 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企业提供的、不能作为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2024 第十五章收入规定的单项履约义务

  的质量保证(以下简称保证类质量保证),适用第十四章或有事项的规定。

      企业因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确定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

  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于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2024 的要求,将保证类质量保

  证费用计入营业成本,并按照会计政策变更调整可比期间财务报表项目,具体影响列示如下:


                                               2024年1-9月
合并利润表项目
                          调整前                 调整数                 调整后


  营业成本               6,592,971,424.14         61,064,018.77       6,654,035,442.91


  销售费用               1,079,405,592.63         -61,064,018.77      1,018,341,573.86


合并利润表项目                                 2023年1-9月
                     调整前                 调整数                调整后


营业成本            6,024,781,825.38         66,191,555.00       6,090,973,380.38


销售费用            1,064,554,558.73        -66,191,555.00         998,363,003.73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导致公司最近两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出现盈亏性质改变。

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