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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族激光: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的公告2024-10-29  

                 证券代码:002008                  证券简称:大族激光               公告编号:2024068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族激光”或“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收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李剑锋先生出具的《关于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获悉李剑

               锋先生的母亲叶细香女士于 2024 年 10 月 9 日、10 月 10 日买入公司股票,并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卖出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叶细香女士上述交

               易构成短线交易行为,公司获悉后第一时间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


    交易日期             交易方式      交易方向    交易股数(股)   成交价格(元/股)   成交金额(元)     实际发生金额

                                                                                                         (元,含税费)



2024 年 10 月 9 日       集中竞价        买入           200               26.32              5264              5264



2024 年 10 月 10 日      集中竞价        买入           100               24.81              2481              2481



2024 年 10 月 25 日      集中竞价        卖出           100               24.33              2433              2433



2024 年 10 月 25 日      集中竞价        卖出           100               24.45              2445              2445



                      叶细香女士作为李剑锋先生的母亲,其上述交易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行为,违反了《证

               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本次交易中,叶细香女士亏损 235 元,计算方法为以该期间最高卖出价与最低买入价
相匹配,剩余股数依次与次高卖出价或买入价相匹配的原则顺延计算,即 100 股*(24.45

元/股-24.81 元/股)+100 股*(24.33 元/股-26.32 元/股)=-235 元。鉴于叶细香女士通过上

述短线交易未获得收益,不存在收回所得收益的情形。截至公告披露日,叶细香女士持有

公司股票 100 股。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并及时核查相关情况,李剑锋先生及叶细香女士亦积极配合

核查。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措施如下:

    1、本次短线交易为叶细香女士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买卖公司股票是叶

细香女士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独立判断而作出的决定,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

求利益的情形。李剑锋先生事先并不知晓相关情况,且未告知亲属公司经营相关信息。

    李剑锋先生及母亲叶细香女士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

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

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2、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

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

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按照上

述规定,叶细香女士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应当归公司所有。鉴于叶细香女士本次短线交易

未获得收益,不存在收回所得收益的情形。

    3、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加强合规培训和宣导,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学习

《证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

格遵守相关规定。公司将进一步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

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1、李剑锋先生出具的《关于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

2、股票交易记录。

特此公告。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