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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奇股份:天奇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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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GLG/SZ/A1437/FY/2024-922



致 : 天奇自动化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



           根 据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者“公司”)
的 委 托 , 并 依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 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
下 简称“《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 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 性文件以及《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 》”)、《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
“ 本 所 ”)指派律师列席了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 股东大会”),现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 所 同 意 将 本法律 意见书 随贵公 司本次 股东大 会的决 议一起予以公告,
并 依 法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 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
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不对
会 议审议的议案内容本身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之 目 的 使用。

    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 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
资 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
解 , 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 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贵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4    年   8   月   20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 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根据
本 次 股 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 二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 据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定
于 2024 年 9 月 6 日在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洛藕路 288 号即贵公司办
公 大 楼 一楼会议室召开。

    同 时,《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和 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会 议 登 记事项以及出席对象为“截至 2024 年 9 月 2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上述公
司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
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公司在公告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
间 、 投 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 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
时 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

                                    2
施 细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
东 大 会 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 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程序

    本 次 股 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贵 公 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6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
贵 公 司 办公大楼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黄斌主持。

    本 次 股 东 大 会的 网 络投 票 通过 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 交 易系 统 和 互联 网 投票
系 统 进 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 系 统 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 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
议 案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 、 本 次 股东大 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 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
至 2024 年 9 月 2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公司登 记在册 的持有 公司股 份的全体 股东或 其委托的代理人,
贵 公 司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贵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 一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经 核 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贵公
司 发 行 在外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106,892,789 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
有 表 决 权股份总数的 26.5748%。

    根 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
网 络 有 效投票的股东共 410 名,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额 为 2,184,478 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31%。以上通
过 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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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

    上 述 现 场 出 席本 次 股东 大 会及 通 过 网络 出 席本 次 股东 大 会 的股 东 合计
416 名 , 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109,077,267 股,占
贵 公 司 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7.1179%。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
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除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 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计 410 名 ,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额为 2,184,478 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
权 股 份 总数的 0.5431%。

    ( 二 )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 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及 本 所律师。

    经 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
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 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及
其 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次股东
大 会 的 议案进行审议、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 、 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

    根 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
议:

    ( 一 ) 审议《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上 述议案均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对中小投资者(除
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 以 外 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单独计票并进行披露。

    经 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
相 符 , 审 议 的议案符 合《公 司法》 《股东 大会规则 》《治 理准则》等法律、
行 政 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 、 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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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现场书面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
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
行 了 审 议,并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方式就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在 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 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对网络投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 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
结 束 后 ,公司统计了最终的表决结果。

    ( 二 )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 据 贵 公 司 股东 或 股东 代 理人 进 行 的表 决 以及 本 次股 东 大 会对 表 决结
果 的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
案 的 表 决结果如下:

    1.审 议 通过《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8,575,8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403%;
反对 450,4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29%;弃权 51,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8%。

    其 中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683,04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 资 者 所持股份的 77.0458%;反对 450,4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 股 份 的 20.6195%;弃权 5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 会 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2.3347%。

    表 决 结 果:通过。

    经 本 所 律 师 核查, 本次股 东大会 的表决 程序及 表决结 果符合《公司法》
《 股 东 大 会 规则》《 网络投 票实施 细则》 《治理准 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
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贵公司的股东及
监 事会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 、 结论意见


                                         5
    综 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
议 案 符 合 《 公司法》 《股东 大会规 则》《 网络投票 实施细 则》《治理准则》
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
人 员 的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 法 律 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 以 下 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6
                                    本 页 无 正文

                                         为

                              国 浩 律 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天 奇 自 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 律 意 见书

                                         之

                                       签署页



国 浩 律 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

                                                            幸黄华



负责人:

               马卓檀                                       王    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