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能科: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1-16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4-002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月15日(周一)14:00起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月15日;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1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5日9:15至2024年1月15日
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会议室(协鑫能源中
心)。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4、会议召集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钰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829,819,235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1.118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779,617,442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8.026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50,201,79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0925%。
2、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50,201,793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3.09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50,201,79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3.0925%。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
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履行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事
项承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29,372,3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61%;反对
446,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754,8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098%;反对
44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902%;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杨君珺律师、赵茹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
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