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华生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3月修订)2024-03-05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
理办法》、《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 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裁、(高级)副总裁、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 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公司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 ,并由
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人力资源部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
有关资料,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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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
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2、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
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3、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绩效考评;
4、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拟订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于会议召开三天前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等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发出会议通知后,一旦出现需要延期或取消会议、增加或取消提案的 情形,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一日通知全体委员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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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表决权;
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 意见的
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以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
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 的规定。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文件、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有关资料由公司董 事会秘
书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及形成的决议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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