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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华生物:《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3月修订)2024-03-05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3 月修订)


                            第 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 序,加强
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的治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 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公司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 事会根
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 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 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行、资产 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闭会期间,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检查公司战略规划 的执行
进展,对管理团队执行董事会决议、完成经营目标进行督导;
   (七)不定期召开会议,与管理层及核心团队交流沟通,听取公司 经营管
理情况报告,研究决策重大经营策略和重大经营管理措施,包括对公司 重要部
门及子分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重大制度安排等事项;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
应给予充分配合。


                         第 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等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发出会议通知后,一旦出现需要延期或取消会议、增加或取消提案的 情形,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一日通知全体委员并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
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 权,会
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 意见的
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文件、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有关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保存,
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及形成的决议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 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
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