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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华生物:《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3月修订)2024-03-05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产生,优化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
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裁、(高级)副总裁、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主持
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公司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
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1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
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向提名委员会提供的信息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
 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等方 式发
 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发出会议通知后,一旦出现需要延期或取消会议、增加或取消提案的情 形,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一日通知全体委员并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
 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 议作
 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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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 的前
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字;会议文件、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有关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
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及形成的决议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
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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