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易购: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5-28
证券代码:002024 证券简称:ST 易购 公告编号:2024-030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5 月 27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5 月 27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 号苏宁易购总部办公楼会
议中心。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任峻先生。
6、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5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
6,199,605,230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91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中:
1、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1,971,965,909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85%;其中,参加表决
的中小股东(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下同)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
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5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227,639,321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631%;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共 4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06,380,963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8%。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任峻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林亚青律师、孟庆慧律师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提案 1《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仅选举一名非独立董事,
不适用累积投票制。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提案 1:《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赞成票 6,194,769,83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00%;反
对票 4,834,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98%;弃权票 8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 201,545,563 股 ,占出席 会议中 小投资者 所持有 效表决权 股份的
97.65705%;反对票 4,83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
2.34256%;弃 权票 800 股 ,占 出席 会议 中小投 资者 所持 有效 表决 权股 份的
0.00039%。
提案 2:《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赞成票 6,194,769,83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200%;反
对票 4,834,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98%;弃权票 8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 201,545,563 股 ,占出席 会议中 小投资者 所持有 效表决权 股份的
97.65705%;反对票 4,83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34256%;弃 权票 800 股 ,占 出席 会议 中小投 资者 所持 有效 表决 权股 份的
0.0003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林亚青律师、孟庆慧律师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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