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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易购: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9-14  

证券代码:002024             证券简称:ST 易购            公告编号:2024-056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9 月 13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9 月 13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 号苏宁易购总部办公楼会
议中心。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任峻先生。
    6、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04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
数 5,711,567,012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93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中:
    1、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1,972,365,809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87%;其中,参加表决
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下同)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80,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
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03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739,201,203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0.545%;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1,03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37,942,845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80%。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任峻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李妃律师、王靖萍律师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
过了如下提案:
    提案 1:《关于出售天天快递股权及相应债权的议案》
    赞成票 5,701,491,1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反对
票 9,248,31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弃权票 827,5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 228,047,9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5.77%;反对票 9,248,3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88%;弃权票 82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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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李妃律师、王靖萍律师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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