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易购: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2-28
证券代码:002024 证券简称:ST 易购 公告编号:2024-079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2 月 27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2 月 27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 号苏宁易购总部办公楼会
议中心。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任峻先生。
6、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27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
数 5,720,600,868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1509%,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中:
1、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1,967,603,506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768%;其中,参加表
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下同)
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1,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
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26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752,997,362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0.7741%;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1,26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51,739,004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50%。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任峻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林亚青律师、李妃律师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提案 1.00《关于为参股公司继续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股东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张近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苏宁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回避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提案 2.00 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
如下提案:
提案 1:《关于为参股公司继续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赞成票 3,681,037,7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反对
票 14,594,23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弃权票 927,9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
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 236,238,4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3.83%;反对票 14,594,2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80%;弃权票 92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7%。
提案 2:《关于授权公司经营层择机处置部分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议案》
赞成票 5,708,645,44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反对
票 11,047,32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弃权票 908,1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 239,805,1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5.25%;反对票 11,047,3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39%;弃权票 908,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林亚青律师、李妃律师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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