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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创电子: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3-16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
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决定于2024年3月15
日下午14:3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4-011),
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
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
露。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3月15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3月15日

    现场会议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京东大道1699号公司办公楼3-1会
议室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
知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共4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数156,360,5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177%;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32名,代表股份34,588,157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3.255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由两名股东代表、
一名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参加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并对中小
投资者的投票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4、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及单独统
计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