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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创电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12月修订)2024-12-25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和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且至少有一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会计专业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审
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
的不得任职的情形,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职务。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
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即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
尽快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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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稽核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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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
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
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稽核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对外披露信息情况及相关财务报告、工作报告或审计报告等书面资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审计稽核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
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特快专递或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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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件等书面形式发出,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
地点和召开方式,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说明,并在事后补送书面通
知。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各委
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采取专人送达、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电子邮件
或借助所有委员能够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委员签字。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召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
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召集人。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委托人签名和签署日期。
    第十九条 审计稽核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或其近亲属或委员会委员及其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
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委员会披
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前款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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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年度报告编制工作规程

    第二十七条 公司年度审计机构应当在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审
计工作计划,并与审计委员会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
    第二十八条 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后,审计委员会有权了
解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进度及发现的问题,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
交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
    第二十九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年审注册会
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
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三十条 年度财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对相关问题进行表
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下年度续聘
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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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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