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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保利联合:广东岭南(佛山)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利联合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4-06-26  

     广东岭南(佛山)律师事务所

关于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关于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广东岭南(佛山)律师事务所

          关于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致: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岭南(佛山)律师事务所受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
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保利联合化工控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
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和承诺,即公司所提供的原始材料、
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复
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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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
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决
议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4 年 6 月 4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提
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信息。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6 月 25 日上午 9:30 在贵州省贵阳市宝山
北路 213 号久联华厦二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刘文生出席并主
持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
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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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
大会的合法资格。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股票账户卡、
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等进
行了验证。

    2、根据公司出席现场及网络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
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5 人,代表股份 236,354,0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845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3 人,代表股份
21,046,4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495%。

    3、出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部分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列席
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见证本次
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
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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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
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
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股东代表、公司监事及本
所律师共同清点了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情况。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果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
代表人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6,308,22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06%;反对 4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000,6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824%;反对 4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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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6,318,72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51%;反对 3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011,1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323%;反对 3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6,318,72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51%;反对 3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011,1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323%;反对 3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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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6,318,72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51%;反对 3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011,1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323%;反对 3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6,308,22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06%;反对 4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000,6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824%;反对 4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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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21,000,67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824%;反对 4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1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000,6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824%;反对 4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担保额度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5,004,32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289%;反对 1,349,70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57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696,7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3.5870%;反对 1,349,7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13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保利财务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关联
交易议案》

    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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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21,000,57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819%;反对 45,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18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000,5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819%;反对 45,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8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6,308,12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06%;反对 45,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9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000,5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819%;反对 45,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8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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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236,318,72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51%;反对 3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011,1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323%;反对 3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6,318,72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51%;反对 3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011,17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8323%;反对 3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7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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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235,014,82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334%;反对 1,339,20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56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707,2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3.6369%;反对 1,339,2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63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上述议案 10、11 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其他议案为普通表
决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2 以上通过。上述第 6、8 项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出席
会议的全部关联股东保利久联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保久安防集
团有限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表决结
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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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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